疫苗管理法拟规定:问题疫苗召回不力最高罚100万

疫苗管理法拟规定:问题疫苗召回不力最高罚100万
2018年11月12日 00:3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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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疫苗召回不力拟最高罚100万并停产

  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今日(11月11日)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生产企业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八条对疫苗生产中的“较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包括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场地变更等按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

  同时规定,疫苗生产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责任编辑:李锋

没收 生产企业 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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