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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8月23日消息,近期,据裁判文书网,有位基民,2015年A股最高点的时候,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亏了60%,亏损的金额57万多,基民于是把建行这家支行告到法庭。法院判银行赔偿该基民所有损失。专题:客户买基金巨亏57万 建行代销却被判全赔
此前,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纪要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说明。
新浪财经特邀专家进行解读。私募排排网合规总监温志飞表示,首先,其实法院判罚是有道理和根据的,这跟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并不相违背。一直以来,买者自负责任的前提是卖者有告知义务,这个事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卖者没有尽到义务,所以买者才不愿意承担责任。很明显,这家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存在过失的,有诱导嫌疑,这也是法院作出最终判罚的根据。
其次,这个事情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它并不是告诉我们,买金融产品亏钱了就可以维权,而是更关注事件的本质,哪怕建设银行这样的国企,只要出现了不合规,投资者也能维权。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把权责分的非常清楚了,所以无论是代销机构还是私募自己,只要做到了卖者义务,就不用担心投资者维权问题,对于投资者而言,并不是亏钱了都能索赔。
最后,这个事件的发生,对行业发展而言是一个利好,让大家更加重视合规,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履行好买卖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代销机构和私募机构而言,都应该做好自查,然后查漏补缺,争取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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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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