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良律师评建行赔基民:责任承担比条文更易引起重视

谢良律师评建行赔基民:责任承担比条文更易引起重视
2019年08月23日 15:2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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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8月23日消息,近期,据裁判文书网,有位基民,2015年A股最高点的时候,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亏了60%,亏损的金额57万多,基民于是把建行这家支行告到法庭。法院判银行赔偿该基民所有损失。专题:客户买基金巨亏57万 建行代销却被判全赔

  此前,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纪要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说明。

  新浪财经特邀专家进行解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该案件后,基金投资者维权可能会有所增加,但因绝大多数基金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可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目前可能还很难引起大规模维权潮。该案对资管行业的进步和投资者维权保护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会比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更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

  以下是实录:

  新浪财经:该纪要是否是本次判决的法律依据?

  谢良:该纪要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还未正式发布,其并非直接的法律依据,待正式发布后才可能对未来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新浪财经:该纪要推动过程中有哪些难点?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谢良:因司法实践中,案件具体情况可能千差万别,该纪要虽详尽但也可能很难穷尽所有的案件情况。因此,在未来的推动过程中,一旦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在具体适用方面可能在不同法院还会存在一定偏差,比如损失赔偿的比例、免责事由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等可能还将取决于具体经办法官的认知水准。按照该纪要76条,损失数额以投资者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总金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来确定,对于利息,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新浪财经:纪要第75条“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指出“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等如何确定该标准?第三方销售机构应注意哪些内容?如何有效提供提醒服务?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第三方机构又如何举证?

  谢良: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应该指一般人的公共认知或者常理,内容应通俗易懂,具体还要根据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此,建议第三方销售机构应对金融产品的内容、尤其是收益和风险等履行尽可能详尽的告知义务,而且告知内容应易于除金融专业以外的一般人理解并留存录音录像及经投资者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等相应证据。若发生纠纷,还应及时将向法院提交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上述相关证据。

  新浪财经:纪要第74条“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指出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倒置面临哪些困难?卖方机构在销售或推介金融产品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又需要留存哪些证据材料?如此高的要求,代销机构的准入门槛是否会因此提高?

  谢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也并未增加卖方机构难度,主要是需要第三方销售机构就其尽到法律规定的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其销售产品时应更加注意证据留存工作,如果没有留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纪要74条的举证责任来看,第三方销售机构需要至少做到以下几点才能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1)已就金融产品建立了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2)已对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做了测试;(3)已向投资者告知了金融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这就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留存以上相应证据。相对应,代销机构也应该尽到适当性义务并做好相应证据留存工作,因此,虽增多了一部分工作量,但实际上并未提高代销机构准入门槛。

  新浪财经:此前发生类似事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判决依据?

  谢良:对此前的类似案件,因观察较少,尚不清楚此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不过,应该主要也是涉及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定,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新浪财经:本次案件后是否会引起基金投资者大规模维权潮?本次案件是否会推动资管行业进步,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

  谢良:该案件后,基金投资者维权可能会有所增加,但因绝大多数基金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可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目前可能还很难引起大规模维权潮。该案对资管行业的进步和投资者维权保护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会比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更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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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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