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浙商银行买了8亿元“假理财”

罕见!浙商银行买了8亿元“假理财”
2019年05月19日 17:27 两江财经

一位大型商业银行的支行行长,做了一个卖“假理财”的局。

这个局让一家中小银行的两家分行中招,买了8亿元“假理财”。

做局的是建设银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入局的是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

2019年5月13日,一份题为《钟海英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公开发布。

正是这一份判决书,揭开了重庆这位银行支行行长与人合谋,卖“假理财”的内幕和诸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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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务自动送上门。这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情。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孟某,2015年遇到了这样的好事。

只不过,这件好事,差点给浙商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孟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另信证券公司的张经理。

张经理在电话里面告诉孟某,建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发行方是建行重庆市分行,销售方是建行重庆XX支行。

在电话里面,张经理问孟某: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这个业务?

得知这个大业务的信息以后,孟某要求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

张经理向孟某提供了建行重庆XX支行张某的联系方式。孟某与张某联系,核实了确实存在这笔业务。

一个诱饵,一条大鱼。好戏开场。

2015年6月,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一位客户经理、一人核保经理,赴建行重庆XX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合同总额4亿元。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对购买这个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确认,2016年3月,孟某和同事李某某赶赴重庆。

孟某和李某某到重庆以后,张某在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具的业务确认函上签了字,并盖了支行的公章。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骆某某,披露了这次交易的更多细节。2015年6月,孟某告诉他,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与建行重庆XX支行有一笔理财业务,金额4亿元,需要他和核保经理到重庆核保。

骆某某、孟某等人到建行重庆XX支行,在行长办公室见到了张某。张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对签协议的过程拍了照片,安排了办公室女性工作人员盖章。

时任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总经理助理李某某披露,该分行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购买的这4亿元保本理财产品,期限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6.8%,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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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情要与人分享才会更好。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人员,把这件好事,告诉了浙商银行上海分行。

时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吴某透露,2015年7月,她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孟某聊天时,对方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买一单重庆建设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孟某告诉吴某,由于西安分行(小编注: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表内(资产负债表)资产余额不足,便问她愿不愿意做。

考虑到表内还有余额,这个业务又是风险比较低的同业业务,吴某答应了孟某的请求。

孟某给了吴某一个联系方式。吴某给了部门负责同业业务的经办员顾某具体联系。

吴某作为项目主办人在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单上了进行了审签。

经过银行内部审签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向建行重庆XX支行指定的理财认购资金专户放款4亿元。

吴某透露,根据合同约定,建行重庆XX支行承担按季支付浙商银行理财投资收益,理财到期后支付本金的责任。

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一样,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相关人员,也到重庆进行了核保,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顾某披露了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更多细节。2015年7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了建行重庆市分行发售的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17期,金额4亿元,期限2年,预期收益6.8%,销售方是建行重庆XX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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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这一个局,竟连浙商银行总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均没有主动发现。

这件事情能够被揪出来,还要归功于监管部门的火眼金睛。

孟某透露,银监会(小编注:现已机构改革为银保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

按照孟某的说法,他们在核实“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时,时任建行重庆XX支行的行长曹某给予了回复——这笔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

这就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

不幸之中的万幸是,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的共计8亿元“假理财”,均如期收回了资金,没有发生资金风险。

尽管如此,可能也足以让人惊出一身冷汗。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公开了“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资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等七个方面的违法问题,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550万元。

在此之前,2017年9月12日,重庆银监局公开了“渝银监罚决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因“未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等五个方面的违法问题,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210万元。

浙商银行、建行重庆市分行被监管部门重罚,是否与建行重庆XX支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卷入“假理财案”有关?目前我们对此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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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局卖“假理财”,最后又如期偿还了资金。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要这样铤而走险呢?

时任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说出了他做这个局的所有内幕。

2015年5月左右,XX公司总经理何某想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贷款4亿元。

建重庆XX支行把材料做好,报到分行信贷审批会,但会上没有通过。

张某考虑到XX公司很有实力,与何某又是多年的朋友,就想到能否利用“担保”的方式来帮助何某融资。

于是,张某把XX公司融资的情况,告诉了XX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团队负责人、重庆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海英。

钟海英想了解XX公司融资的具体情况。张某把何某、钟海英约在位于黄山大道的一家酒店见面。

见面过程中,张某给钟海英说,何某公司的项目很不错,建行重庆XX支行可以为这笔融资提供担保,具体情况让钟海英与何某了解。

没过多久,钟海英给张某说,他们找到了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通过购买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方式提供担保。

钟海英还承诺,这笔融资做成了,可以按照融资金额4亿元每年2%的比例给张某好处费。张某表示同意。

不久,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人带着文件来银行盖章,张某大致看了内容后,盖了支行的公章,没有登记用章,也没有按照内部规程审批,系私自盖章办理。

这款“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仅仅只签订一个协议,浙商银行的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的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

这个资金管理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XX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样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了XX公司。

由于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签订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建设银行是必须要支付给浙商银行本金的,这就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兜底担保。

建设银行正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必须要将资金管理专户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况。XX公司的这笔融资,建行重庆市分行不知道,也没有经过分行审批。

2015年6月左右,XX公司融资成功后,钟海英给张某打电话,说这笔融资起息了,要给他打钱,让他提供账号,说先打600万元。

张某找朋友汪某的公司账户走账。

应钟海英的要求,汪某和钟海英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汪某的XX公司实际收到了600万元,张某让汪某转了86万元给何某,其余的钱转给张某本人了。

这就是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4亿元“假理财”的内幕。

那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的4亿元“假理财”,又是什么样的内幕呢?

甘某知道XX公司办理的融资后,想通过同样方式融资4亿元。

钟海英在这笔融资中也是负责设计交易结构,联系金融机构等,2%的好处费也是钟海英给张某。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的人带文件到建行重庆XX支行盖公章,张某因为有事,于是就让人接待,并让人带着去办公室盖章,张某也给办公室的人打过招呼,后来就盖了建行重庆XX支行的公章,并完善了相关协议。

这次盖章用印也没有银行内部审批,是张某私自使用。

这一笔4亿元的理财产品是虚假的,支行没有收益。

张某收到了钟海英打过来的3笔345.5万元。每次收到款后,钟海英都会问他收到没有。

这笔融资担保业务,建行重庆市分行不知道,也没有经过分行报批。

绕过理财产品发行正常流程,绕过公章管理制度,绕过银行同业业务尽职审查······8亿元的“假理财”就这样诞生了。

非常专业的股份制银行尚不能有效识别“假理财”,更有何况普通的个人投资者。

这也正是我们要披露此事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对银行从业人员卖“假理财”的不法行为更加重视,切实保护各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希望能够提醒各类投资者,即使在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也不能放松对非法金融产品的警惕之心。

警钟长鸣!

两江财经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责编:渝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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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 浙商银行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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