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皖01民初818号)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
被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6,600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理由
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调查通知书》, 2017年9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9月19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正积极与代理律师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三、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共计159人(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922.57 万元。在上述159起诉讼案件中,153起已开庭审理,6起未开庭审理。其中,71 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达 824.35 万元);81起案件一审尚未判决;7起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2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其中1起案件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