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15名被告一审最高获刑6年半

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15名被告一审最高获刑6年半
2019年05月20日 19:52 界面新闻

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15名被告一审最高获刑6年半

2019年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7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陈鑫Stella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摄:陈鑫

备受关注的连云港“药神”案迎来二审。2019年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7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在5月20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对界面新闻表示,“对于二审的裁判结果,依旧不是太乐观。​”

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在2014年下半年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四年后,此案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最终,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院认认为,15名被告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0名被告人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各被告人虽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已酌情从宽处罚。一审宣判后,林永祥、何永高、李振岳、柳杨、喻甦、张旭、张歌萌等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中,林永祥在法庭上辩称,其在香港拥有合法进出口药品的资质,其行为完全是出于对国内癌症患者的帮助,出于对大陆法律的不了解才触犯法律。​葛绍山告诉界面新闻,公诉方则强调销售印度药行为带来的潜在的危害性和隐患,如该药适用于外国人体质,未经国内临床验证,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等。​

林永祥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邓学平表示,涉案药品未经法律许可进入国内,确实对国家药品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其他危害行为,建议用其他方式处罚。邓学平解释,“这并不是说要一味追求刑事责任,或者说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行政监管、处罚等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本文来自于界面)

连云港 林永祥 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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