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2010年12月1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主持,《机构投资》主办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座谈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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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主旨演讲:吴晓灵

基金法修改草案将征求意见
基金法修改草案将征求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已经列入了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这次修改,在两方面扩大了调整范围,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调整。[详细]

主旨演讲:孙杰

在变革中发展我国基金业
在变革中发展我国基金业

过去若干年基金业的高速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制。下一阶段还要不断完善法律,以便推动基金业进一步发展。从国际金融危机这个大背景下来看,《基金法》修改尤为如此。[详细]

议题一:私募基金监管

李振宁:尝试私募协会一管到底
李振宁:尝试私募协会一管到底

这次《基金法》修改,把私募放进去确实是件好事,特别是对二级市场上的私募很有利。现在做二级市场的不容易,PE挣十倍、原始股东挣一百倍的情况下还得维持这个市场。

王林:要坚持事后备案制
王林:要坚持事后备案制

从个人体会来说,在原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一定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基金法,私募和其他投资基金行为上也给予充分的空间。

徐晨:PE希望有监管
徐晨:PE希望有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现在的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一直没有明确到底谁是监管机构。很多私募基金现在处于无法验明正身的窘境。唯一可能相对靠谱的通道是发改委的备案。

莫泰山:统一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标准
莫泰山:统一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标准

《基金法》修改如果能够把这些具有信托属性的金融理财产品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对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是很大的福音。

谢学军:需防范PE非法集资
谢学军:需防范PE非法集资

在此次《基金法》修改条文中,私募基金和PE被考虑纳入监管范围,并进行适度监管。我个人是比较赞同的,这其中最关键是要看“适度”的程度。

周逵:降低门槛引入民间资本
周逵:降低门槛引入民间资本

私募股权基金都是汇聚民间财富去投资新兴事业。如果管得太多,数量不够,不光投资新兴事业的目的达不到,而且保证不了股权基金的质量。

议题二:股权激励与治理

林伟萌:股权激励势在必行
林伟萌:股权激励势在必行

从立法角度来讲,我觉得“堵”不是处理问题的唯一方式,“拉”也可以是一个办法,即用股权激励留住优秀员工。实现股权激励除了员工持股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其他方法。

俞妙根:股权激励是必须执行的事
俞妙根:股权激励是必须执行的事

简单的是股权激励肯定需要。因为金融服务行业以人力资本为主,所以股权激励肯定要得到认同。目前,私募基本上都实现了股权激励,但公募行业还未实现。

刘珀宏:寻找股东和持有人利益平衡
刘珀宏:寻找股东和持有人利益平衡

正确的预期,是指使从业人员意识到自己的努力可以分享公司成长的果实。明确的预期,就是在《基金法》里写明从业人员能不能享有股权激励。若有,是多少;若没有,也请说明。

张后奇:期待明确管理层的持股比例
张后奇:期待明确管理层的持股比例

基金行业是一个核心人力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应考虑从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体现以人力资本为核心实现人力资本效能最大化的制度性规定。

议题三:从业投资限制

任志强:从业人员监管的境外样本
任志强:从业人员监管的境外样本

国际上也普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根据这些惯例,我们没有必要禁止基金、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

张长虹:备案制不能异化成审批制
张长虹:备案制不能异化成审批制

必须预防的是,操作过程中备案很容易被异化为审批。法律中留了个口子,中间再添加一个环节就变成了审批了。因此需要在立法的时候,就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杨刚:放开投资限制有助行业发展
杨刚:放开投资限制有助行业发展

如果要适度放开从业人员投资限制,那么制度清晰、规则透明是必须的要求。举例来说,我们需要采取建立事先申报制度、对于一定时间内的频繁交易进行约束等一系列措施。

李迅雷:禁止投资股票导致违规行为
李迅雷:禁止投资股票导致违规行为

目前从业人员投资限制较多,这导致目前市场上种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我们也需要慎重对待这个改变以及对整个证券行业的影响。

唐世春:需要全证券行业的可执行标准
唐世春:需要全证券行业的可执行标准

全行业需要有一个针对个人投资的明确标准。目前在操作过程中,各家公司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它们对法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议题四: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鲍钺:PE在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鲍钺:PE在被动选择组织形式

我们的选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项目,二是基金投资人。我们的第一要务是为投资人赚取利益,投资人可以建议我们基金的组织形式。

刘运宏:为基金并购提供制度空间
刘运宏:为基金并购提供制度空间

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一旦涉及到多账户管理,就可能会产生基金与基金之间的并购、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并购等问题。基金法的修改应当不仅考虑到基金的生和死,还要考虑它的结婚和生子,为基金的并购提供制度空间。

高立新:期待公平税赋
高立新:期待公平税赋

我们国家《税法》能否做一些修改或者完善?对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采取相对一致的或者相对公平的税赋。

殷哲:第三方力量弥补信披不足
殷哲:第三方力量弥补信披不足

加强第三方力量能够有效弥补信息披露不足,比如说发展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加强研究、评级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这样的话,可以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起到很好的市场监督作用,使得私募在市场上更透明些。

议题五:投资者保护

王连洲:七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王连洲:七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立法的的核心、灵魂与宗旨,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其一,需要放开基金组织形式的设立限制,扩大市场投资选择的空间。

李伟:不做好人后果很严重
李伟:不做好人后果很严重

诚信责任和投资者保护,简单地理解,就是如何做“好”人。从法律上说,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告诉大家,不做好人、做坏人得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王峰:多元化代销机构需纳入监管
王峰:多元化代销机构需纳入监管

我们预计,将来代销机构的范围会陆续扩大。这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未来愈加多元化的代销机构,包括外资行、独立第三方、经纪人等,他们的行为是否一并纳入监管调整,适应何种法则,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陈彤:银行依旧主导渠道
陈彤:银行依旧主导渠道

与银行渠道相比,第三方销售未必有成本上的优势。第三方销售未必一定会比银行代销的费率更低,银行是多种业务在分担其物业、人员和设备等庞大的成本,在长达几十年的历史里完成了客户的积累,还有部分国家信用在支撑。

刘业伟:不同监管政策困扰渠道
刘业伟:不同监管政策困扰渠道

事实上,商业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扰。主要是类似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不同法律体系、监管政策下存在差异,技术上对销售机构和客户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陈喆:持有人大会不能保证投资者利益
陈喆:持有人大会不能保证投资者利益

对于明确的证券投资公司,公募也好私募也好,投资范围应该可以放开。这样的话,对于投资人的利益是最大的保护。通过专业人员的资产配置,对市场上的机会都有一个公平的把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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