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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公平性”问题
《机构投资》朱依依 整理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的问题,既简单又很难回答。
简单的是股权激励肯定需要。因为金融服务行业以人力资本为主,所以股权激励肯定要得到认同。目前,私募基本上都实现了股权激励,但公募行业还未实现。
在我看来,股权激励是一个必须执行的事。
而且,我不认为实现了股权激励以后,优秀公募人员就不会往私募跑,还是会跑,因为一旦实现股权激励,只是表明公募基金更认同人力资本的价值。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真正解决起来却很难。因为从社会角度来讲,外界认为公募从业者的收入都不低。
为什么还要谈股权激励呢?因为这里还存在一个社会“公平性”的问题。
只有从机制上认同团队的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基金公司才会从长远出发,从根本意义上去落实投资者的利益。
董事长的职责尴尬
基金法虽然对基金管理人做了一些规定,但这并不是重点。基金公司的治理可能更多的是受制于《公司法》和证监会的六个规定。《公司法》尚有许多的问题,更不能依赖于《基金法》。
又如,我们有大三会、小三会,这些形式同样困扰着基金公司的治理。
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公司总经理应该是主要负责人,可是股东考核时认为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那么我是冲到第一线打仗去呢还是以治理完善为重?这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造成的问题。
另外,《基金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比如,监管部门说,就算是实行备案制,也要征求审批的意见。
可是,我们基金公司不可能像高盛一样,去和监管部门打一场官司。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应考虑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即有法必依,強化法制,减少行政因素。全国人大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还应加強对法律执行的评估分析。
独董不是花瓶
此外,我想对《基金法》修改提两个小建议。
第一,应该对基金公司的董事结构进行优化。美国四十年代的投资公司法就规定独立董事的数量应达到40%以上,十分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我认为,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如要取得公信力、真正把公司的治理结构处理好,独立董事就需要发挥作用,而不能是一个花瓶。
第二,在股东界定的问题上,目前《基金法》对股东本身的要求过于绝对化。我认为,应更多地从人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而不是从股东背景考虑。因为基金公司关键是靠人去做的,而不是有证券背景的股东就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