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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也应可管企业年金
《机构投资》 吴昊整理 立法首先是给予私募正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美国不一样,我国法律是没有允许的事情做了就算违法。所以,正名最大的意义在于允许你做,监管是下一层次问题。
从整个行业来讲,有的公司做得好、永远赚钱,这个公司就能生存。遇到长期熊市,很多公司是五百万、一千万的注册资本,人员费用也很高,可能就做不下去。一个行业建立在“我能赚到钱”的基础上是不行的,所以它的意义就在于正名。
这次《基金法》修改,把私募放进去确实是件好事,特别是对二级市场上的私募很有利。现在做二级市场的不容易,PE挣十倍、原始股东挣一百倍的情况下还得维持这个市场。当然,如果这个市场没有了,别的就谈不到了。
法律不规定这一条,很多人搞不清楚公募的“公”是否就是国有。就有了这样的理解,做赔了问题也不大,反正是公募嘛。如果给了私募,就以为他们是私人的,能私下得多少好处。
我们在法里要明确,不管是公募还是私募,他们都有受托责任。有了这个责任,所谓企业年金等,既可以选公募也可以选私募,因为法律上他们都是能做的。至于做不做得成,就看自己的业绩和人家的选择了。在国外,实际很多是私募在管养老基金。
明确定义备案制
我担心备案制和审核制等,搞了半天还是换汤不换药。建议法律上写清楚,比如什么叫做备案制?备案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
比如说最多三个月,一开始不给我答复我就这么干了,而且我是先干后备案,三个月后有关部门通知我说你哪些方面干得不对,缺哪些条件,我再补充,如果说我根本不够资格,那到时候你就责令我停下来——备案就是这么一个概念。
但也有可能,我到证监会备案,得到了批准,但是另外一个人去备案却被告知:对不起,我们暂时不收材料,人力有限。
不能这样
公募一经批准发牌,有关部门要承担很多责任,因为社会责任很大。备案的意思是有关部门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备案是因为你规模太大了,要统计一下,但是并不代表证监会认可你的投资能力和资格等。事后备案是很好的,我们一定要这样。
如果对私募的监管是备案式的,我建议应该成立行业协会直接管。不要分两级,否则很麻烦,比如5亿以上归证监会管,5亿以下归行业协会管,管到后来就会有点乱。
2009年调研组来沪时,我们提出上海率先成立私募基金协会,自我监管。我们还参照了英国对冲基金协会,做了一套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上海的私募热情很高,可以说是大家出钱维护行业。还有其他的机构,比如银行、中介机构也都愿意参加。
总之,我希望成立私募基金协会,并且一管到底,不要分成两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