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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 王侃之 整理
每天我日常的工作就是员工投资管理,了解到基金法修改相关问题的进展,感觉是喜忧参半。
喜,就是说方向终于突破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我认为,《基金法》从来没有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更多的是从证券法角度进行规范。现在《基金法》的突破,是曲线救国式。
忧,是担心其操作性和实施措施,以及其如何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2010年年初,基金部在行业内部下达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其内容是关于如何规范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的证券投资的指导意见。我也参与了当时的起草工作。在传播开以后,无论行业内还是行业外,质疑声音都非常多。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操作性上。
操作性涉及到几个方面,我们在内部和员工也有沟通,设想一旦允许从业人员进行投资,会有什么结果。而对此,大家的反应也并不都很积极。证券投资其实是关系到整个证券行业的问题,已经不完全是基金行业单独的问题。
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限制被放开了,但是其他证券行业还没有放开。基金从业人员可以进行投资,但是要遵守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申报程序。但他们不习惯这一做法,可能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中国人传统不愿意露富的心理;二,则可能是申报程序本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效率。
与此同时,还有其他因素影响操作性。其他行业的规范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某些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投资,但是他们却不需要申报。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我支持需要建立严格的申报程序,包括一些规范流程。但是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起到正向引导的作用,从长远来看,需要解决整个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其个人投资的标准和程序问题。这样的话,在整个从业人员之间,才会有一个比较公平的活动和行为的规则。
此外,具体来说,我认为,全行业需要有一个针对个人投资的明确标准。目前在操作过程中,各家公司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它们对法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最后可能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各家公司从实际角度,尽量走一个中间路线:我只要找到比我标准更低的,我比它稍微更高一点,就能起到适量控制的作用。
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导致整个行业整体控制标准越来越低。因为大家随大流,我控制严、他控制松,我的员工就会有抱怨。如果《基金法》上有所突破,那么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需要协会出一个可执行标准,否则管理效果还是会打很大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