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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 王侃之整理
按照成熟市场的惯例,只要及时登记申报,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进行包括股票在内的证券投资。
目前从业人员投资限制较多,这导致目前市场上的种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我想,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那么我们也需要慎重对待这个改变以及对整个证券行业的影响。
《证券法》也对证券从业人员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那么我们应该做一个相应的修正: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况下,《证券法》也应该要允许。否则的话,两个法律的口径就不一了。而且,基金经理都可以允许投资股票,那么,对不直接从事公司投资业务的证券从业人员而言,则更应该放宽限制了。
法律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一个困扰了很多年的问题。目前市场上确实有很多违规现象。《证券法》明令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是事实上,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现象并不见怪。
因此,作为具有法律权威性的《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有关条款已经规定非常清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难题,法规和现实状况之间的反差非常大。我们是要从严执法,还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们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进行适时修改呢?
既然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有些条款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我们为什么还要去维持?
现在我认为,监管部门在执法尺度上是比较宽松的。虽然法律明令禁止了从业人员投资证券。但是目前为止,受到监管处理的人员,主要还是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对于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虽然查得很多,但是真正在证监会公开处罚信息上披露的,还没怎么听说。实际上这规定在执行尺度的把握上很难。
因此,在本次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过程中,希望能够对目前证券法中不太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在操作性上也比较差的相关法条,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