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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常银玲 整理
公募和私募的客户群虽然是不一样的,但都应当把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重中之重。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合格的投资者的界定,二是信息披露。
首先,中国的投资者教育其实还处在基础教育阶段。海外的投资者一般比较成熟,是因为他们对基本投资原理的理解程度比较高。而国内的投资者需要从基础的投资原理教育抓起,所以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不能简单的用投资金额来区分,应该有一个更为明确的实施细则,比如对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对投资产品的理解程度等。我们要事先对投资者进行了解,中介服务机构在这其中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以帮助基金管理公司筛选合格投资者。
其次是信息披露。这是行业中很重要的问题。目前公募基金做得很不错,监管当局对此有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定。但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客户群不一样,照搬现有公募基金的披露制度,不大合理。但完全不披露,肯定也不行,因为这属于欺瞒客户,触犯了金融行业最高的门槛——信用。
现在为什么大家都追求短期利益?因为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要求私募基金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我觉得这一点可以在法律里有所明确和规范。另外在法律里,也要加大违约成本。
加强第三方力量能够有效弥补信息披露不足,比如说发展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加强研究、评级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这样的话,可以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起到很好的市场监督作用,使得私募在市场上更透明些。
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看它们之间是否有差别待遇。目前来看,三种组织形式最重要就是税收差别,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投资者,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组织形式。
从证券投资基金角度来看,私募基金最好的组织形式是借助信托公司的阳光私募,因为其所得税是可以免收的。有限合伙人证券投资基金,即使注册的是投资股票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税收更高。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会寻找信托公司。但是信托平台收费很高,这又制约了整个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我觉得,无差别待遇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
在监管方面,我觉得这次法律修改应该加强对基金公司管理层的管理,因为只有GP和LP利益高度一致,才能长期走长,否则的话可能整个行业都会出现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