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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征求意见在即 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 15:18  《机构投资》
《基金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基金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

   揭开基金法三年修改面纱

   香港证监会前资深副总裁孙杰、《基金法》原立法小组组长王连洲、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等资深人士,华安基金公司董事长俞妙根、新重阳投资总裁莫泰山、红杉资本合伙人周逵等私募基金、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代表出席座谈会。

  《机构投资》 黄梅

  2010年12月下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拟稿被放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的案头。

  岁末,2010年12月1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主持,《机构投资》主办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座谈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低调召开。

  吴晓灵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法已经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目前已到条文的修改阶段,原则上通过了一个稿子,再走一点程序,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据悉,草拟稿最快有望在2011年元旦之后进入征求意见程序,本次座谈会将成为草拟稿公布前最后一次较大规模的行业内部讨论会。

  经过一年半的修法运作,“基金法”修改即将揭开神秘面纱。

  “小改”伴有“大动作”

  现行《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在经年的运行后,其弊端和局限性日益显露。《基金法》原立法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基金法已逐步暴露了它的局限性,不尽快进行修订,它将压抑、束缚我国基金理财市场的发展。”

  现行基金理财市场所遭遇的发展瓶颈问题,多少与现行基金法的局限有关。

  事实上早在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高层就在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然而,此后修法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这个状态持续到2009年7月23日。是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基金法》修订讨论会,并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这标志着《基金法》修法正式启动。

  此前此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在多个场合呼吁,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有必要把对私募基金的规范纳入进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

  吴晓灵在座谈会上提及,在此次修法中,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改名,但在两方面扩大了调整范围,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调整。

  王连洲表示,改名牵涉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太多,立法成本、时间和阻力都很大,操作性不强,而此次采取针对具体条款、对已暴露的问题进行调整,比修法迟迟悬而未决更重要。

  “证券”最终被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该定义大大拓宽了原定义的空间,并将原条文中“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的“证券”二字去掉,为投资这个定义之外的其他产品留有空间。

  这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覆盖面已不仅仅囿于“证券投资基金”这个范畴了。

  莫泰山认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不特定目标客户群所提供的代客理财金融理财产品,从机构行为上讲是类似的,产品属性也有很多相近之处,应该遵守相同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若此次修法能把具有信托属性的金融理财产品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是很大的福音”。

  私募章节“回归”

  十年前,各界人士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就掀起过大争论,并最终在“谁监管”的问题之下,相关章节胎死腹中。

  当年为了避开争端,早日出台法规,暂时放弃了将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一起纳入《基金法》的设想,只是《基金法》的辐射范围限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一隅。

  十年后,当年被拿掉的有关私募基金的章节将“回归”《基金法》。

  吴晓灵透露,该章节首先将公募与私募界定清楚;其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投向、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规定,对私募进行“适度监管”。

  事实上,2006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曾联合发布并实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硅谷天堂执行总裁鲍钺深有体会地表示,私募基金的主管部门有十个,“管得部门越多,私募生存环境就越狭窄,对私募将有不小的压力”。

  吴晓灵表示:“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推动作用非常大。给私募股权基金一个合法地位,为他们创造比较好的生长环境,对于落实‘十二五’经济转型而言非常重要”。

  戈壁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徐晨坦言“希望有监管”。他认为,从法律角度看,纳入监管更多的是给私募股权基金一种认可,说明这种基金的形式是合法的,并把机构本身的信用度和公信力确定下来,以利于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说:“《基金法》修改,把私募放进去确实是件好事,特别对二级市场上的私募很有利”。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合伙人周逵认为,私募股权基金都是汇聚民间财富去投资新兴事业,非常有价值,“应该把门槛降低,让更多民间资本进入”。他表示,在管多管少上,对私募和公募的监管,应该有所差别。

  至于私募基金由“谁监管”的老问题,吴晓灵透露,为了有利于法律尽快出台,“我们在这次修法中回避了对监管机构的确定,这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悉,国务院目前正对此进行调研。

  吴晓灵强调,法律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不管谁监管,行为规则必须一致。

  组织形式重大突破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法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做了非常重要的修改。首先给了基金管理人两种形式——公司型和合伙型;其次对基金的三种形式,即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在条文中作了规定。

  上海金融产业基金董事总经理高立新指出,《基金法》应“避免单兵突击,要充分考虑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诺亚财富副总裁殷哲尤其强调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差别。这意味着不同组织形式下的同类金融工具遭遇的税务压力并不相同,这不是一种公平的环境。

  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刘运宏建议,对每一种形式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税收登记等问题,都做明确的规定,并在立法中具体解决开户、登记和税收等问题。

  对此,吴晓灵表示,希望通过上述新增的规定,“能够达到在今后制定税收时,同样的金融工具享受同样的税制”。

  值得注意到是,一向被业界诟病的有关关联交易之条款如合理投资托管行股票等,在此次修法中得以适当放松。

  投资者利益最重要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法强化了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维护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运营;强化了市场内在约束机制,注重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鼓励行业自律。

  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此次修法规定了基金从业者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孙杰认为,上述规范明确了“受托人义务”,区别于其他非基于《信托法》的金融公司的基本要求,其现实意义是可以舒缓股东对基金公司利润指标和压力和干涉,也可平衡基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利益。

  王连洲表示,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基金立法的灵魂、核心和宗旨。他认为,放开基金组织形式的设立限制、放松管制、提高持有人话语权、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严肃执法、完善管理收费机制等方面都将提升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力度。

  中国工商银行个金部处长刘业伟表示,应更明确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并从法律表述上把持有人的相关章节提前,放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中介机构之前,这也能体现基金持有人利益第一的原则。

  吴晓灵透露,草拟稿还将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在买卖股票、买卖基金等方面有所限制;同时,在股权结构上,对于股东要求做了适当放松,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此外,修改草拟稿中将专门开辟一章讲行业协会。

  关于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从业人员投资限制与基金经理行为分析等话题,也引起与会各方人士的热烈讨论。

  资料:《证券投资基金法》沿革: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此后半年内,基金业先后推出六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等。

  2005年下半年开始,随着股改的深入,中国股市和基金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一些成长中的风险被《证券投资基金法》一一化解。

  2007年,基金业规模从8000多亿猛增到3万亿时,监管层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增加了新内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和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以化解销售中的行业风险。

  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桂敏杰就在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2008年,相关监管机构、学者和专家等在上海召开过内部座谈会,吴晓灵主持。座谈会意在对修法进行前期调研。

  2008年5月19日,证监会在所发布的《2007年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建设综述》中指出,2008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是,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

  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向两会提交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建议。

  2009年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吴晓灵参会。17天之后的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讨论会,该此会议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这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正式启动。

  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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