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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 亲历《基金法》诞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 11:03  《机构投资》

  “这个法是专门为你们立的。”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金融界同行如此羡慕地对基金业说道。

  确实,很少有哪个行业有这样的“殊荣”——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法律,更何况是当年尚处于“襁褓”中的基金业。

  《基金法》的出台,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此后,基金的法律地位被提高,优势被确立,并得以在2006~2007年中快速高效的发展。 

  张瑜华  报道

  2004年刘建平离开北京时,整理《基金法》立法过程中产生的“花脸稿”——A3纸修改稿,竟然装了整整一箱子。

  “汇集了太多人的想法和智慧,不同的构架、不同的看法,前后大改就有十几稿。”中欧基金总经理刘建平曾参与《证券法》的立法,又全程参与了《基金法》的立法,亲笔撰写了其中的条款。

  伴随着法律文稿日渐清晰,可以说,他熟悉着这部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条表述。那些文字背后的故事,以及当年立法过程中的艰难历程,现在回想起来都宛若眼前。

  从无到有的艰难探索

  1998年3月,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1999年年初,《基金法》就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年3月,立法领导小组、顾问组和工作组即宣告成立。当时在证监会基金部工作的刘建平,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起草《基金法》。

  “由于基金活动有许多特殊规则,不同于股票、债券,再加上《证券法》颁布前夕,证券投资基金刚开始试点,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当初基金并没有一并纳入《证券法》监管。”

  刘建平回忆道,当时对于基金业而言,1997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部比较全面的监管规则,对基金行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理论界人士、主管风险投资基金的国家科技部和主管产业投资基金的国家计委,对于《基金法》的立法很积极,希望起草一部《投资基金法》,以此推动各类投资基金的发展。”

  并且,最初的想法,是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统一在一部法中,争议颇多。但也因此在立法前期,各方人士可谓是“吵得一塌糊涂”。

  正式进入起草阶段则是 1999年11月,深圳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基金法如何规范、合伙制基金和私募基金是否有必要规范等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而且各方分歧极大。

  根据深圳会议的讨论初稿, 2000年1月基金法草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当时的初稿只是简单的拼凑,没有经过整合梳理。”刘建平说道。三类基金的主管部门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将三类基金单独成篇但放在一起,却造成了整个法的体系紊乱、逻辑不清,尤其难写的是立法宗旨。

  当时该草案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各方反应之激烈可以想见。

  2000年6月,宁波。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立法的三个小组开会,要解决三类基金统一的问题。但相对于稚嫩的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经验更稀缺,甚至其主管部门都对此感觉不成熟。

  此时,顾问组的梁定邦,提出了一个让各方眼前一亮的建议:不要按用途区分三类基金,而按资金来源,分为公募和私募基金,后者即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并在2000年9月,基金法草稿第三稿中,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单列一章。

  而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基金法一直处于围绕不同问题的争议讨论阶段。比如产业投资基金能否公募?如何监管?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如何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如何立法?

  当时尽管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协调努力,但是欲融合各方意见,依旧使起草工作的摸索阶段充满了磕绊。      

  工作组除了内部的讨论学习外,也充分吸收境外的经验,不断请境外人士讲课。起草小组部分成员,还专程到国外学习,请教境外同行。但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中国的立法不可能照搬。

  “写得很艰难。”刘建平直言。一方面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套用海外成熟的模式。虽然聚集了多方资源智慧,但整个小组都在经历着艰难的探索。

  其后在2002年2月的北京皇城宾馆会议上,终于决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从而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争议。这 真正奠定了基金法日渐清晰的基础。

  刘建平说,此时科技部和国家计委也改变了想法,不再坚持将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写入法内。

  在这之后,基金法小组又对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讨论明确。过程中依旧伴随争论。

  在初步成型后, 基金法文稿很快进入审议阶段。一审过后,《基金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

  此后进程明显加快,非典期间内也没停滞,一年内即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二审、三审。 刘建平所在的工作小组,也不断经历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拷问”,一稿又一稿地修稿,但“进展很快”。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146位委员中,1人反对,1人弃权,其余都赞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终获通过。

  那一刻,刘建平在一旁列席。一切的付出都值了!

  争论仍有借鉴意义

  2004年6月,刘建平离开证监会,南下到上海,任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担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从裁判员到市场的参与者,伴随整个基金行业渐行渐远,慢慢成长,感悟很多。即便是现在回想起当时立法过程中的讨论争议,刘建平认为想要彻底的解决仍需要一定时间,“这个行业虽有较大成长,但仍在摸索前进中”。

  比如,在《基金法》中对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刘建平说,当时的争议在于委托理财是否属于基金公司的业务。

  观点之一是委托理财应属于基金公司的当然业务,基金公司已开始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完全有能力管理委托理财。考虑到社会上有大量的委托理财需求,当时建议《基金法》明确基金公司的此项业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委托理财与公募基金的运作相差很大,规则不一。《基金法》若规定不清,可能导致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另作规定。

  现在这些问题已经不成为“问题”了, 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专户业务早已成为基金公司的业务。

  至于现今仍颇受关注的私募基金是否应纳入《基金法》调整,刘建平回忆,当时有人认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差异大,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强,无须单独立法,可以适用《信托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但也有人表示,私募基金复杂,情况不明,立法时机不成熟,但可在《基金法》中留下修改空间。

  对于此次《基金法》修改中将做规定的公司型基金,当年的工作小组也曾参照美国的《投资公司法》,写过几章。

  “最初大家觉得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优于契约型基金,可以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但工作小组后来还是发现,公司型基金在中国缺乏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很难处理与《公司法》等法律的协调问题,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在本质上都是投资产品,难分优劣。”

  另外,在《基金法》草案中,有许多内容曾经专门写过一章,但最终都流产于草稿中。

  有些激烈争执之处,也在《基金法》中留有余地。比如,在股权激励上,《基金法》规定了主要股东的身份,但未限制小股东。 对此, 刘建平评价说,当时就是为个人入股留下了空间,基金公司甚至可以组成股份制公司,并有可能上市。

  诸如此类争议问题,在当时的工作中引发的是长时间的思考和探索。

  《基金法》从颁布至今已有7年多的历史。在这7年间,中国基金业不论在行业规模还是投资者人数上,都实现了飞跃性的增长,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留待进一步规范。

  回顾《基金法》的诞生历史,很多争论和异议如今仍然存在,而《基金法》的修改调整必然会顺应市场的发展需要,为基金业进一步成熟和壮大提供有力的监管支持。

  如果说《基金法》当初的诞生是为整个基金行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那么今后的修改完善则是为基金行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这个行业的日渐完善与成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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