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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安国:私募一定是月光的 暂时没必要纳入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 11:33  《机构投资》

  演讲者: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郑安国

  《机构投资》 吴昊  整理报道

  严格公募投研人员去向

  其实私募一定是月光的,阳光的还叫做私募吗?

  目前所谓的阳光私募是利用了信托账户的经济信用升级,也是去银行推介,面对不特定多数,可以讲这某种意义上是在打着私募的旗号做和公募一样的事儿。

  所以首先应该对公募和私募进行严格的界定。

  所谓私募,一是要有合格的投资者,对投资者的出资额和份额加以限制,比如300万元是一个槛儿,这个槛不够还可以再提高;二是投资者自身应该有判断力,有自己的风险偏好;三是私募要有自己的客户,国外的一些私募产品的成长过程最能体现这这点,它们资金的募集是从亲戚朋友开始,继而口口相传积累发展起来的。

  市场上有些私募业绩一开始还好,后来就有些波动。因为很多所谓阳光私募的经理天天做推介,不做投资,还是那种公募的思路——规模越做大越好。还有些说法是争取做私募里的公募,这些观点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所谓的阳光私募对整个行业格局影响也很大,公募里各方面比较严格,导致目前公募里的很多人都是一种“潜伏”的心理,暂时潜伏在这个机构里,待时机一成熟,揭竿而起。

  建议考虑严格界定和规范公募基金投研人员的去向。

  私募不该成为监管主要对象

  如果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募,总体上我觉得暂时没必要纳入监管。

  是否要监管要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第二,要看监管成本。私募纳入监管的方式会是什么?应该强调在不影响私募灵活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监管,

  这个重点得放在基金管理人管理层的基本情况披露上,特别是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职业操守。

  现在有个不好的现象,那就是留在公募领域内的人,一直在勤勤恳恳工作,偶尔拿一点高工资,大家都要讲,舆论影响很不好。反而被一些市场禁入、之前有过污点的人,出来进入私募后如鱼得水,有些还发大财,这些是该管的却没有管住。

  私募投资行为本身并不应该成为监管的主要对象。如果私募坐庄或者操纵股价,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罚它;但是一个私募经理若是50%的仓位投在一个股票上面,那可能是他的客户就是这种风险偏好,这种情况其实用不着去监管。

  这就好比是在德国的高速公路上,大巴车要限速,客车要管,但私人轿车不会限速,自己开飞了要自己负责,谁让你玩儿的就是心跳?在市场经济下的一切经济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要风险自负。

  自然人持股是大趋势

  资产管理行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并且注重契约精神。我认为从长远来看,基金公司股东必须引入自然人,甚至要设立自然人持股的最低比例限制,这是一个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的话题。

  一个公司要做得好,必须找到一个自然人来最终负责。何为有限合伙制?关键就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能由法人承担,因为法人最终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承担无限责任?只有责任落实到自然人才有意义。

  最早的信托行业,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这个人就是要愿意给自己永远套上一个无形的责任的枷锁,并认为这是一种荣誉。

  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审批金融机构的做法:若以合伙制成立公司,主要合伙人的名字在领牌照时会进行登记,这批人更换了多少后,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资;或者可以是持牌人制度,持牌人是一个或者两个自然人。如果引入持牌人制度,对于我们基金行业中很多目前存在的问题,持牌人自会想方设法去解决。

  我建议可以在目前我们已有的基金公司中通过股权激励和增资等方式,实现自然人的持股,也可以先在新基金公司中进行一些试点工作。

  还可以考虑将基金公司成立的限制条件放开,把注册资金限制降低。从基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注册资金并没有在企业运营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三个担心

  第一,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比加强基金管理人自主权更重要。严格的公募基金监管制度是合理的,因为公募基金面对的是大众。

  一个公募基金的命运不应该都维系在其基金经理的一举一动上,公募基金产品需要的是一种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和长远策略,不能总靠所谓的“灵活配置”。

  缺乏策略的行业环境会催生出一些赌性比较强的基金经理——去赌的话,几乎是零成本,赌赢了名声大振;赌输了最多走人,再换个地方做。

  这种状况尤其出现在强调明星基金经理的基金公司,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打造基金公司的团队投资。

  其实无论是哪种投研模式,都应该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有一个的合理的规范,是对其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约束和宽松。

  放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范围的立意是好的,但是我担心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公募基金的公信力。

  比如有了申报制度,会起到防止内幕交易的作用,但是若投研人员买的股票大幅度领先于自己公司买的股票,广大市场投资者会不会想,为什么当时不帮我们多买一些你自己看好的股票?况且各公司之间的基金从业人员可能涉及的相关交易又如何界定?

  另外,我认为作为专业的投资人员,还是买组合更合理,特别是当事者自己管理的基金组合,这样和投资者的利益才是一致的。

  第三,第三方基金销售监管牌照的发放应该建立在市场各项机制完善的基础上,我担心目前放开此限制,会对现有基金销售形成冲击,可能会导致基金公司的基金销售量没有增加,销售成本却增加的局面,甚至有可能引起一波公募基金销售部门跳槽做第三方基金销售的风潮,这些对基金公司的冲击都是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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