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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阻碍人才流入
《机构投资》 王侃之 整理 在工作中,可以明显感受到,拥有较长投资经验、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外行业工作的投资人员,他们并不愿意到基金公司来工作。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进入基金行业后,法规规定个人不能投资股票。
与之相反,根据法规,在其他某些金融行业以及实业性的公司中,从事股票投资工作的个人是可以投资股票的。同时,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其个人也是可以投资股票的。现在不少从业经验较长的基金经理从公募流到私募,个人投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国际上也普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根据这些惯例,我们没有必要禁止基金、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
此外,禁止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所导致的另一个后果,使得从业人员缺少实战经验。以证券、基金公司的研究员为例,他们缺少投资股票的实际经验,一旦他们直接成为基金经理,那是不可想象的。换句话说,连几十万、几百万的投资都没做过,就去管理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这是有问题的。
我非常赞成开放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而且不仅基金从业人员,今后也应该进一步允许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
从业人员投资的几点建议
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以后,这些个人投资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在国外,情况也是一样。
我个人有几条建议:
第一,
在法规层面上,需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必须严格禁止。除此之外,也应对事前申报、哪些人需要事前申报、持股锁定期等问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修改后的《基金法》也不宜作太多细节性的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再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在符合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详细的可操作的内部规定。
第二,
在参考外方股东的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公司曾经制订了一个员工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其中一些内容值得业界参考:
1.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其关联人,其中“关联人”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可受该员工实质影响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在锁定期方面,员工在投资某境外证券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对同一境外证券,不得进行任何反向操作。
3.为避免利益冲突,在公司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交易某境外证券之前或之后7个交易日内,任何员工都不得故意买入或卖出该境外证券或其衍生品。
我们还规定,一旦员工知道或应该知道某项研究成果,在该研究成果向公司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披露,且有合理时间作出投资反应之前,该员工不得基于该研究成果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此外,员工在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之前应履行申报程序,填写并提交《员工境外证券投资授权申请单》,得到批准以后才能进行投资。
我认为这些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合理的。而具体的技术细节,例如到底是多少个交易日不能反向操作、在公司的基金买卖之前或之后多少个交易日员工不能买卖等,则是可以商讨的,我们公司现有的规定并不一定就是最合理的。
监管机构可以规定一个最低标准要求,而各家公司在此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实施细节。
基金经理可以“自买自”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即:基金经理个人是否可以买自己管的基金持有的股票?
我们公司规定,在公司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对某境外证券仓位为零之前,管理该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基金经理及其助理,包括两者的关联人,均不得对该境外证券及其衍生品进行任何投资操作。
就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国外在法规上,对基金经理个人投资自己管的基金持有的股票并不禁止。国外普遍的做法是,基金经理不得提前买卖接下来为自己管理的基金买卖的股票,并需要确保在自己个人投资上花费的时间不影响他们管理基金或其它客户资产的本职工作。
我个人认为,应该允许基金经理个人投资自己基金持有的股票。否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基金经理看好某个股票,却故意不给基金买入而给自己买入。而为避免利益冲突,除了禁止提前买卖外,可以对基金经理个人投资自己管理的基金所持股票规定更长的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