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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持有人大会不能保证投资者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 13:19  《机构投资》

  陈喆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机构投资》宁鹏整理

  基金管理公司本质上来讲是资产管理公司,其核心业务应该是做一些资产配置,尤其是对投资机会的把握。我们的证券投资公司只能做上市公司的投资,很多其他投资机会并不能把握到。同时,还有很多限制,比如投资比例等各方面的限制。

  个人认为,对于明确的证券投资公司,公募也好私募也好,投资范围应该可以放开。这样的话,对于投资人的利益是最大的保护。通过专业人员的资产配置,对市场上的机会都有一个公平的把握的可能性。

  其次,在市场化的问题上,统一以下三方面的利益非常困难。首先是将资产委托给我们的委托人的利益;第二是股东利益;第三是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

  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利益,只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发表意见。但持有人大会在现实当中非常难做到,包括修改契约的流程,现在都非常复杂。如果不能保证委托人的利益,通过一个简洁、明了而且程序不那么复杂的环境实现,持有人利益保护就会变成空话。

  所以,需要一些制度上的保障,使持有人的利益有所体现。尤其是对于来自股东方面的短期压力以及业绩排名等弊端,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遏制,这样才能基金长青。

  此外,股权激励实际上既是激励机制,也是约束机制。这两个方面在资产管理行业未来的发展中,应该是必然的趋势。你可以看到资产管理机构中一些未上市的私募公司的实践,譬如富达的员工持股已经达到了61%以上;景顺的员工持股也达到了百分之三四十。

  在资产管理行业,人的价值体现非常重要。我原来的东家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不仅仅是自己员工持股,而且是一个上市基金管理公司。在制定法规的时候,我们希望能够把这个口子打开,这将对未来整个行业的成长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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