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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黄梅整理
诚信责任和投资者保护,简单地理解,就是如何做“好”人。从法律上说,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告诉大家,不做好人、做坏人得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真正要贯彻好这一点,关键是要看立法之后的执法,即人大的立法执行检查和监督情况。
相对来说,美国市场已经很完善了,它们也提倡诚信、强调诚信,但实际也是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制造了华尔街史上最大庞氏骗局的麦道夫诈骗案、由FBI出面破解的对冲基金公司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内幕交易案等。麦道夫被检察机构没收了约1700亿美元财产;帆船集团案则是美国联邦政府首次动用窃听手段来调查内幕交易案件,最终对一众涉案者进行了刑事起诉。
美国监管机构通过这些案例清晰地表达了一个观点,即做坏人“后果很严重”——内幕交易、贪污等与杀人越货一样,都将遭受刑事重罚。
在基金行业,违规成本越大,法律的震慑力越强。这迫使从业者不得不考虑违规风险与违规成本的分量。只有靠这种实例、司法实践、监管等不断产生后果,人们这方面的意识和意愿才能得到强化。
美国的“麦道夫们”,与中国现在所说的“老鼠仓”是类似的意思。“老鼠仓”要根除,很难!但我不相信现在的“老鼠仓”比十年前多。我们更应该看到,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老鼠仓”现象得到了抑制——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正日益提升。
在这个问题上,单靠道德的力量、单靠善良的力量,是不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不是道德。这就是为什么当诚信达到某个高度后,就无法通过正面的投资者教育来达到,而必须通过违法的代价来实现的原因了。
从立法角度和正面角度来看,比如一年或者半年再执行监督检查,很大意义上不见得是针对公募还是私募,因为规则是一样的。比如欺诈,可能出自公募,也可能出自私募。只有执法不断推进,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而立法本身没有什么特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