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9年08月16日 02:0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一)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书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双方将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合同,具体合作合同的时间与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本次合作是进一步落实公司“强化中间,拓展两头,技术引领,跨越发展”的发展战略,不涉及进入新产业领域,不改变主营业务方向,不属于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务结构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以后年度业务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而定。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本次投资框架协议书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

  1、甲方

  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603769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童亚辉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03月21日

  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实业投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煤炭运输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生产及供应,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与服务,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电缆、煤炭(无存储)的销售,国际船舶运输(凭许可证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凭许可证经营),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新型能源设备制造,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乙方

  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楚周

  注册资本:137,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1年04月21日至2031年04月20日

  经营范围:丙烯、2-丁酮、异辛烷、正丁烷、硫酸、液化石油气、仲丁醇、异丁烷、氢气、混合 C5 的生产(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氮肥、煤灰煤渣、合成橡胶、燃料油的批发、零售;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石油化工专业技术领域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是金发科技的重要子公司。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浙能集团与宁波金发于2019年8月1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签署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氢能综合利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战略性和框架性约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的签订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合作规模或金额

  基于《浙江省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浙江省和宁波市氢能产业快速发展,确保氢能稳定供应,加快氢能绿色交通应用推广,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市场主导、互利共赢原则,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推进氢能产业链建设。经友好协商,现就有关合作事项达成本协议。

  浙能集团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电源建设、电力热力生产、石油煤炭天然气开发贸易流通、能源服务和能源金融等业务。浙能集团是省属国企中能源产业门类较全、电力装机容量最大的能源企业,是浙江省委、省政府能源产业发展的主抓手、能源合作的主平台、能源供应的主渠道、能源安全保障的主力军和环境保护的主战场。2017年9月,浙能集团组建成立浙江省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原油贸易、油品储运、以燃料油加注为主的海事服务、成品油销售等业务,并参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计划到2022年建成700座、2025年建成1000座集油、气、电和氢能为一体的数字化综合供能服务站。浙能集团将进一步在能源生产和供给革命中发挥示范作用、骨干作用、推动作用、基础性作用和主力军作用,构建更加清洁低碳、更加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能源服务商,全面开启“新浙能”的建设之路。

  宁波金发坐落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峙工业园内,占地1275亩,是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的重要配套项目。项目一期投资60亿元,于2014年上半年建成投料,主要建设项目有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60万吨/年异辛烷装置、4万吨/年甲乙酮装置等,其中丙烷脱氢装置具有约2.5万吨/年的供氢能力,该装置生产稳定,氢气连续供应能力强。

  2019 年 7 月 1 日,宁波金发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书》,拟在原生产规模基础上开展新项目的建设,主要以取代国外进口中高端聚丙烯市场为方向,以中高端改性塑料新材料产业为目标,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生产工艺,新建“120万吨/年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及改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该项目包括120万吨/年丙烷脱氢、120万吨/年中高端聚丙烯和40万吨/年改性聚丙烯联合生产线。该一体化项目计划分两个阶段建设,预计分别于2023年和2026年建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050号公告。若新项目全部建成并达产,公司将具有7.5万吨/年的供氢能力。

  (二)交易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彼此将对方作为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高水平推进深层次合作,在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氢能供应合作,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双方的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单位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就具体合作事项进行磋商。

  甲方发挥其省属能源企业全产业链优势,依托综合供能站建设,布局覆盖全省的氢能供给网络。

  乙方发挥其工业副产氢富余优势,为甲方氢能供应提供保障,并探索更深层次的氢能开发合作模式。

  氢能价格依据市场情况双方另行协定。

  (三)协议的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有效期5年。

  (四)协议附加条款

  1、双方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维护双方利益和声誉,并做好保密工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或其他后续合作实施协议中交换的资料和信息,以及本次战略合作(包括本协议)均为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该方为本协议目的向相关政府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关联公司或其专业顾问进行适当披露的除外。

  2、本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双方目前仅签署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氢能综合利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工作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务结构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以后年度业务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而定。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发挥宁波金发工业副产氢富余优势,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书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双方将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合同,具体合作合同的时间与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本次合作是进一步落实公司“强化中间,拓展两头,技术引领,跨越发展”的发展战略,不涉及进入新产业领域,不改变主营业务方向,不属于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务结构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以后年度业务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而定。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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