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会满明确四个敬畏 需完善刑事民事责任制度

易会满明确四个敬畏 需完善刑事民事责任制度
2019年05月13日 04:12 第一财经

  易会满明确四个敬畏 需完善刑事民事责任制度

  杜卿卿 袁子懿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大,不能削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时表达了强监管态度。

  他称,要进行监管流程再造,同时提高科技监管手段。而最核心的举措,是要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必须付出代价,让心存侥幸的人及时收手”。他提出,上市公司也要坚持四个敬畏,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这是易会满上任证监会主席后首次公开系统阐述自己的监管理念。他的思路,也引起法学界、业界的高度关注。“易会满主席周六的讲话,站位高、思路清晰、内涵丰富,贴合现实和发展需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近期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完毕,“业绩变脸王”不断涌现,市场乱象层出不穷,其中还包括以康美药业数百亿资金“凭空消失”为代表的市场怪象。这样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能够在注册制到来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多位法学、经济学教授以及业界律师,他们从法理以及实务方面都提出了较为丰富的建议。

  “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我们对信息披露要进一步加强关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同时,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要进行严格打击。那么,“我们需要完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制度”。

  违法成本过低,依然是问题

  易会满在发言中点出了近年来上市公司频发的多种乱象。

  在现实中,少数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说假话、做假账,操纵业绩、操纵并购;有的公司治理不规范,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还有少数上市公司偏离主业,脱实向虚,热衷于编故事、炒概念、搞不切实际的跨界并购,频繁变更融资用途。

  汤欣说,大家都期待上市公司可以依法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这些年从外在客观的评估结果来看,比之前的确也有些进步。但是,最近依然可以看到各种业绩造假、爆雷等现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卢海跟踪分析了2013年以来因公司造假和信息披露等问题而被查处的记录。

  “从数据来看,我不认为上市公司质量比以前更好了。如果有一定提升,那也只会是增量部分,可能发审委审核严格了。”卢海告诉记者,“去年我们做了一个调查,针对大约30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大概收到了将近100家董事办的回复。在回答为什么有盈余管理或其他造假时,主要的原因就是执法太弱、违法成本太低。”

  “像康美药业、康得新、乐视网这样触目惊心的大案频发,主要原因是证券违法成本太低。相比可能获得的巨额收益,其违法成本之低可以忽略不计。”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记者表示。

  他先后代理投资者起诉60多家上市公司索赔,从实务操作角度对上市公司违法有自己的观察。

  厉健告诉记者,假如康美药业因299亿元存款不翼而飞被证监会认定信披违法并作出处罚,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市公司顶格罚金是60万元,个人顶格罚金是30万元。

  假如该案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个人刑期最高是三年,单处或并处2万~20万元罚金。相比299亿元存款信披违规带来的违法收益,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违法成本都是微乎其微的。

  完善法规,压实责任

  如易会满所说,资本市场不仅是资金市场,也是信息市场。信息披露是这个市场的生命线,犹如“氧气”对人的重要性一样。

  证监会要通过持续监管、精准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要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看得见、看得清上市公司,更好地实现“用手、用脚投票”。

  这是历任证监会主席的共同目标。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

  “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光靠行政处罚肯定是不够的。比如美国的行政处罚只是辅助,主要的监管力量来自民事诉讼,也就是受损投资者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汤欣认为,这部分诉讼足够多,就会对违法行为起到更强的惩戒作用,同时对未来的违法行为也有一个吓阻作用。

  他表示,我国一开始对市场上的民事诉讼机制不够重视,但2003年以后以虚假陈述为主要案由的民事诉讼开始发展,到现在也一直在推进,虽然“在效率方面依然经常会听到一些批评的声音”。

  汤欣称,近期为了提高效率,“示范判决+调解”的模式开始试点并扩大应用,这是一个努力的方向。而中国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机制,如果加以改良控制,当然也是可以讨论的。

  “易主席要求上市公司敬畏法治,这也是提给大股东、董监高的要求。”郭雳认为,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也要与时俱进完善规则。

  易会满在发言中对此也有表态。他表示,将提高违规成本作为核心举措。包括积极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创新执法手段,研究优化公开谴责、代位诉讼、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

  不过,法律修改不是一朝一夕。厉健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呼吁各地法院尽量用足、用好现有规定。

  例如,证券犯罪尽量判实刑、刑期从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尽量缩短审判、执行周期,加大民事赔偿判决赔偿力度,呼吁证券监管部门尽早立案,加快调查进度,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多位受访专家都表示,不只应该加大对法人机构的处罚力度,还应该加强对自然人的惩处。

  “像易主席讲到了敬畏,你要让作假者真正地敬畏法治,必须个人承担一定的后果。只是执法要小心,要区别有意或无意。”卢海说。

  对此,汤欣也表示同意。他认为,处罚不能只罚机构,上市公司造假,处罚要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如果中介机构参与造假,可能还要涉及到处罚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

  如果只罚公司,就会陷入法学领域讲的“循环困境”,实际上是用全体股东的钱来付各种罚款或者用现在股东的钱来赔偿以前的股东。

  不过,郭雳态度较为谨慎。他表示,做坏事的人必须付出代价,让心存侥幸的人及时收手,这是易会满讲话传递出的重要信号。从压实责任的角度,要真正让做坏事的人付出代价,加强对自然人责任的追究、处罚是合理的。

  “但是,法律对不同主体的义务责任有其安排,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配置好相关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需要一套系统性思维,依照法治方式来进行。”郭雳称。

  注册制的迫切要求

  随着科创板快速推进,与之同时而来的还有注册制试点。注册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这也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企业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造成伤害。但如果执法能够跟上,责任落到实处,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信心呵护则会有积极作用。”郭雳认为。

  他表示,科创板不是一个单兵推进的改革,高层希望可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和成功经验,去带动完善现有的制度安排。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制改革需要企业与市场、与监管进行有效对话,这其中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作用特别突出。

  “易主席演讲中强调,‘对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与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串通违规的,实行一案双查,决不姑息’。我认为,在注册制试点中,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现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郭雳表示,科创板对于券商跟投、特殊股权结构、退市等都有特殊安排,会在公司治理上形成新的特点,区别于现有A股上市公司,这也需要持续探索。

  在厉健看来,注册制成功推行的关键是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尤其是证券民事赔偿,上市公司违反信披法规被罚款多少、责任人被判多少年,并不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能否依法挽回损失才是根本。

  “如果违法成本很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总是会忍不住要触碰信披红线的。”他说。

  汤欣提出,我们需要完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制度,目前《证券法》正在修改,《刑法》的修改也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改,对严重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打击。

  卢海则认为,要搞投资者教育,也要搞企业家教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怎么规范,一是监管要加强,让企业家产生敬畏,如果不规范信息披露,就要承担一个后果。二是市场方面,企业家信息披露做得好,也应该有回报。

  不过,他也提醒,信息披露监管也要注意“水至清则无鱼”,企业担心信息披露的同时产生信息泄露的问题,也需要纳入考虑。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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