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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重典缘何难治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21:13 财经时报

  □郭威

  1979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上海电视台的屏幕上打出了“上海电视台即日起受理广告业务”字样,随即播出了中国电视史上第一条商业广告——15秒钟的参桂补酒广告。

  这一年,全国电视广告收入仅有325万元。

  此后广电事业飞速发展。目前,中国已经拥有3000多个电视频道,2005年全国电视广告收入高达406.53亿元,比26年前增长了1250多倍。

  令人遗憾的是,广告监管体系的完善,却远远没有跟上电视媒体的发展速度——直至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才姗姗出台。

  很快,《广告法》也略显滞后了,为了填补广告监管的漏洞,一批行政规章相继出台,如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1999年《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等数十条。

  然而,这些都无法缓解电视广告日益激烈的竞争。到2003年,电视上开始不分时段争相上演前列腺、流产手术、不孕不育、男女性病、糖尿病等医疗广告,终于激起了公众的不满情绪。

  2004年1月1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17号令”)开始剑指电视广告——要求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并严格限制了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比例。

  但《暂行办法》并没有让荧屏清净下来,7个月后,广电总局不得不又发布了更为具体、也更为严格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和今年8月1日的“禁播令”颇为相似——责令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广告内容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自查重点是:检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广告”。暂停播放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

  该《通知》还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这一《通知》措辞严厉,颇显广电总局清理荧屏的决心,在当时大快人心。虽然有专家指出,“暂停”而不是“禁播”反映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时的犹豫,但深受其害的观众还是对此颇抱厚望。

  不久,著名电影演员唐国强的脑袋和新兴医院的小男孩,又开始一刻不停地挂在很多频道的右下角,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2005年,广电总局再次发布《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全面叫停以上类型广告。但不久,该类型广告又卷土重来。

  2005年1~7月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发布的20792次药品广告检查发现,其中违法率竟高达46%。

  态度一样强硬的还有卫生部,2003年两会期间,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高强曾表态:“关于医药广告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已经提出多年,我们也研究了好几次,我今天可以坦率地说,要取消!”在他看来,医药信息本来就应该是无偿告诉大众的,靠商业广告不仅有损医药界的形象,也有损媒体的形象。

  短短不到两年,违法广告再次曝发,这一次,广电总局也不得不把两年前措辞严厉的《通知》作了修改,再次发布,其效果一时还难下结论。

  治乱当用重典。从治理电视广告的历程看,有关监管部门措辞不可谓不严厉,态度不可谓不坚决,但电视广告屡屡出圈,甚至不乏“顶风作案”者,表象是电视台的生存压力、竞争压力,本质却是体制不畅、政令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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