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规范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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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 |||||||||
宋一欣 2005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的草案,从长远说,是《公司法》修订所实施的一项重要配套举措和保障措施,填补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空白。从近期看,它是股权分置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后一项重要举措和深化措施。但是,这项好的措施仍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 建立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是调节上市公司所有人(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代理人(经营者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本身利益(涉及债权人、准债权人、或有债权人、企业职工、消费者、善意第三人及国家、集体诸方面)的一项重要手段。虽然在形式上股权激励决定需要董事会的审议和股东大会的表决,中间还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等,但是形成股权激励决定的实际重担需要依靠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来完成。然而,这个委员会怎么组成、由谁组成、如何决策、如何程序、如何监督、独立性如何都缺少相应的规定。 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和完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权限应当扩大,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修订和监督诸方面,该委员会应当有明确的人数规定,独立董事应当要在其中占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比例,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发生问题时应当同监事会一起调查,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最大限度防止有人利用股权激励制度变成敛财牟利的手段。但由于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很大的欠缺,无论从来源和独立性上差强人意,因此,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必须同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变目前完全由控股股东提名、事实上成为控股股东内部人的机制,而由各类股东、基金、监管部门共同推荐任命,改变目前独立董事酬金支付方式,改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领取,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向全体股东发表述职报告以让全体股东决定继续聘任与否,但推荐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表决,并扩大独立董事的权限,特别是拥有较大的否决权。建立股权激励制度还需要同步完善监事会制度,改善监事会的来源组成结构和推荐任命方式,在发生问题时,监事会应当有相对较大的调查权和发言权,应当对发生问题的股权激励方案有公开信息披露权限和提请股东大会否决的权限。 完善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相关制度 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使之更加关心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减少作为代理人的短期行为,但另一方面,也应当防止出现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有如下三种,一是股权激励方案表决时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的现象;二是公司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方案作为内幕消息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三是股权激励方案表面上同公司绩效挂勾,事实上却是内部人自定标准,公司业绩增长并不带来股东财富的同步增长。虽然按照新颁布的《公司法》,管理人因股权激励方案发生侵权行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如果拒绝的话,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诉讼只是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如果能够事先防范和制度规范,则更好更妥当。 完善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制度可以有如下方面:其一,赋予中小投资者以股权激励方案的事前决定权与事中、事后监督权。即让与股权激励方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如荐任管理层人员、关联交易等)、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3%的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决,或者再引入相应分类表决制度。其二,完善股权激励标准与议事规则。监管部门应当制订股权激励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防止股权激励方案表面上同公司绩效挂勾、事实上不带来股东财富的同步增长的后果,并要求上市公司修订《章程》、制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完善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应的制度。其三,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行为以牟利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发生,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的监管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四,应当尽快建立公司管理层保险制度。一般的公司管理层保险制度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如果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这种保险应当扩大到全体股权激励方案被授予人,保险的类别包括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各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