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盛小盘被动举牌G索芙特惹出法律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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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10:17 证券时报 | |||||||||
宋一欣 G索芙特(资讯 行情 论坛)顺利完成了股改,流通股股东获得了对价,这件好事却让流通股股东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基金遭遇了一次尴尬。获得对价后,国联安德盛持有G索芙特的股票占基金总股本的比例由3.97%升至5.567%,持股比例超过了5%的法定“举牌线”,触及了证券法中归入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国联安德盛基金不得不公告,虽然有关部门同意豁
归入权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对上市股票买入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入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对所得收益享有请求权的制度。归入权本质是规制内幕交易的发生。如果公司拒绝行使归入权,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的,股东会有权对有关人员、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新颁《证券法》第47条与旧法第42条对归入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法律又规定了一个但书,即“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表面上,这个规定已经比较完整了,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但书上。 归入权制度的规定是针对相关人员和股东的主动行为,而这次G索芙特流通股股东踩线的行为是被动接受对价引起的,是否应当遵循法律的归入权规定?对此,法律上是值得讨论的。适用这一条款,则合法但不合理;不适用这一条款,则合理但不合法。显然是悖论。或许股权分置改革是一个股票“一生只遇一次”的事情,可以作为特例来对待,但是假如根据新法第35条,代销某股票1:1配股并达到70%“发行成功线”,而放弃配股量也有近30%,这时某一股东恰好已持有4.9%股份且希望全部配股,这样就一定会超过5%的法定“举牌线”,对此又作如何解释呢?总不能认为这也是特例吧。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部门在G索芙特案例中虽然可出一纸决定,同意有关流通股股东豁免其持股限期,但这一决定的证券法依据并不充分,在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也难找到依据,就是修改股改管理办法,其法律效力与层次也是不够的。另外,要求获利的流通股股东在适当时候降低持股比例,也是不恰当的,上升持股比例并非主动行为,何由需要下降?什么是“适当时机”?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所有这些,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有违规之处,而是归入权条款的规定有缺陷,实施的结果不是法律约束行为,而是法律束缚行为,而解决悖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法律条款,这一修改其实也很简单,只需在但书中加入“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可以豁免的”即可。尽管证券法修正案已经颁布并有待生效实施,但立法部门应从善如流,及时作出再修正且一并生效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既是好事,也非难事。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