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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德盛小盘被动举牌G索芙特惹出法律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10:17 证券时报

  宋一欣

  G索芙特(资讯 行情 论坛)顺利完成了股改,流通股股东获得了对价,这件好事却让流通股股东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基金遭遇了一次尴尬。获得对价后,国联安德盛持有G索芙特的股票占基金总股本的比例由3.97%升至5.567%,持股比例超过了5%的法定“举牌线”,触及了证券法中归入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国联安德盛基金不得不公告,虽然有关部门同意豁
免其持股限期,但仍需在将来合适时机将持股比例下降到5%之下。

  归入权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对上市

股票买入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入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对所得收益享有请求权的制度。归入权本质是规制内幕交易的发生。如果公司拒绝行使归入权,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的,股东会有权对有关人员、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新颁《证券法》第47条与旧法第42条对归入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法律又规定了一个但书,即“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表面上,这个规定已经比较完整了,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但书上。

  归入权制度的规定是针对相关人员和股东的主动行为,而这次G索芙特流通股股东踩线的行为是被动接受对价引起的,是否应当遵循法律的归入权规定?对此,法律上是值得讨论的。适用这一条款,则合法但不合理;不适用这一条款,则合理但不合法。显然是悖论。或许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个股票“一生只遇一次”的事情,可以作为特例来对待,但是假如根据新法第35条,代销某股票1:1配股并达到70%“发行成功线”,而放弃配股量也有近30%,这时某一股东恰好已持有4.9%股份且希望全部配股,这样就一定会超过5%的法定“举牌线”,对此又作如何解释呢?总不能认为这也是特例吧。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部门在G索芙特案例中虽然可出一纸决定,同意有关流通股股东豁免其持股限期,但这一决定的证券法依据并不充分,在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也难找到依据,就是修改股改管理办法,其法律效力与层次也是不够的。另外,要求获利的流通股股东在适当时候降低持股比例,也是不恰当的,上升持股比例并非主动行为,何由需要下降?什么是“适当时机”?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所有这些,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有违规之处,而是归入权条款的规定有缺陷,实施的结果不是法律约束行为,而是法律束缚行为,而解决悖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法律条款,这一修改其实也很简单,只需在但书中加入“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可以豁免的”即可。尽管证券法修正案已经颁布并有待生效实施,但立法部门应从善如流,及时作出再修正且一并生效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既是好事,也非难事。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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