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人士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框架初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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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7:54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钟正 北京报道 消息人士日前透露,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暂行(试行)办法》框架已基本形成。该《办法》与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相呼应,主要是规范国有控股股东制定激励计划的行为,其原则是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要与业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据了解,此前国资部门一直在与证监会沟通。待证监会制定的《上
这位人士介绍,对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国资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哪些人是国有控股股东应该激励的对象。这与《意见》中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差别不大。二是如何确定授予股权的数量。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草案主要从薪酬结构或薪酬水平方面来确定。三是行权价格要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不可能按净资产定价。在香港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以授予股权当日的收盘价或授予日之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两者之间取最高值。对于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初步设想是按照授予当日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国内股市的波动程度比较大,因此取平均价的时间比香港稍长一些。 这位人士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无论是授予股权也好、行权也好,都必须与业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否则不太好操作。但业绩考核的目标和考核办法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能由董事会定,否则就变成自己考核自己。国资委已建立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央企对下属子公司也必然要层层落实考核计划,因此企业应该基本都具备相关的制度。 他表示,用于激励的股票应该来自所有股东。以前有的公司设计的方案仅是来自单一股东,这不符合股权激励的原则。因为高管是对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影响,而不是单纯对国有大股东的业绩有影响。以前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报股权激励方案,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股权激励数量比较大、股权来源单一等,这些方案都没有批,证监会也没有备案和受理这类方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