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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规范上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4:49 证券时报

  □孙森林

  14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不出意外,征求意见结束后,正式的文件将很快出台。

  从1999年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讨论,到前天证监会发布试行稿,时间长达六年
之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迟迟得不到明确,主要是因为一直有人强调,在我国推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法律依据与市场条件都不成熟。现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获得突破性进展,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股权分置改革。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

  从根本上说,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管理手段,它本身的监督、约束意义并不是很强。股权激励还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但是如果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股权激励计划反而可能被经营者利用,成为他们损公肥私的工具。因此,在股权激励开闸以后,配套的监管措施一定要跟上。

  在很多人印象中,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后,经营管理者获得了

股票,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经营者就会关心公司股价,并努力提高公司价值。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中,这种机制的运行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首先,由于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所以经理人更关心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其次,股权激励计划并不能解决经营者违规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对于违规的经理人来说,违规的收入可能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最多是1%(规范意见规定对单一个人的股权激励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甚至是千分之几。因此,如果监管措施不到位,股权激励的积极意义就无法体现,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没有多大益处。

  在制定配套监管制度时,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在股改中一些上市公司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规范意见,例如有的是按净资产价值给予管理层股票期权,有的超过了1%的限制,有的股票来源不合要求等等。对于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要给出明确的说法。第二,要鼓励使用股票激励计划,尽量限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这是因为,使用股票激励计划,持股的管理层要承担股票贬值的风险,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则因管理层可放弃行权而不承担股票贬值风险。显然,前者对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更大。第三,为了防止出现管理层集体舞弊的现象,同时获得股权激励的对象不应该是全体高管人员,而应该规定,在一届经营管理班子中,获得股权激励的高管人数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经理人市场化运作,而对于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高管多是由政府委派的,并且有明确的任期,对于他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不合适。目前,国资管理部门正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可能会对这个问题有所明确。笔者认为,既然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规范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当然也包括在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办法也应该统一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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