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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托管清算与投资者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6:42 中国证券报

  □李季先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证监会加快了对风险证券公司的整顿速度,短期内就接连有武汉证券、广东证券等十余家证券公司进入托管清算程序或被行政关闭。鉴于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就保护基金的现实运作来说,未来在国务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运作
仍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此前专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200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2005)及《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三个规范性文件。相应的,投资者应结合新的《证券法》和自己的投资经历仔细研读这三份法律文件。这里笔者也结合新《证券法》和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做一些要点法律提示,以便投资者更好的做好自我法律防护。

  提示一,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收购范围。三个规范性文件确定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对证券公司形成的债权,并且在认定时强调名实相符原则,严格区分个人债权和机构债权。如果实际投资人是居民个人,但该个人并不以个人名义而是以机构(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形成的债权则不纳入收购范围。而且,三个规范文件确定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仅限于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形成的个人债权,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形成的个人债权国家或投资者保护基金将不再会买单。上述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收购范围,也为那些还未因证券公司托管清算而受到影响的投资者提个醒,投资者投资时一定要选择那些营运良好、资金充盈的证券公司。因为,毕竟一旦证券公司进入托管破产清算程序,对于2004年9月30日之后成立的个人债权来说,就只能通过清算财产的比例性分配来获得清偿,而证券公司的自身素质将极大影响其清偿率。

  提示二,受损的投资者应及时做好个人债权登记,提供登记的资料要真实、充分,必要时还应按要求提供财产的“合法来源证明”或“个人收入证明”。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期间一般都公告要求进行债权登记,投资者应在公告的期间内带着能够证明自己个人债权人身份的契约等书证,前往托管清算组指定的登记地点进行债权登记。如果投资者因自己原因,错失个人债权的申报机会或申报不当,因此造成的损失则只能由自己承担。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伪造证据骗取个人债权收购资金或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追究。

  提示三,根据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多名个人集合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

理财协议形成的债权为单一个人债权,可以予以收购。但由于纳入收购范围的同一个人债权,根据相关规定,除非有证据(主要是协议)证明该理财合同项下的客户系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营业部另外分别签有协议,否则只能是10万元以下的是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打9折收购,因此集合理财的具体投资者可能会存在一成的比例性损失。

  提示四,委托理财约定的高息因违反《证券法》及相关

证监会部门规章等强行法而不受法律保护,高额利息不纳入个人债权收购范围。证券公司已经支付给客户的高额利息,最终也要从该客户的收购本金中予以扣除。

  提示五,根据上述三个文件,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被托管清算后的个人债权人(机构投资者或债权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可以选择接受债权收购;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在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后参加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最后清算。但这里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如果你选择了参加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最后清算,则当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时,你将不再得到任何来自于国家或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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