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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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6:32 中国证券报 | |||||||||
□郑培敏 熟悉我国资本市场的人一定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之类的词汇感觉耳熟能详,但是11月1日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即市场俗称的26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使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吸引了整个资本市场的眼球。本次以26条为导火索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工作,与过往类似文件和工
1、全员参与。本次意见由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批转,破天荒的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也拉了进来,其发布规格之高,覆盖面积之广绝对为国内资本市场之首创。 2、权责明确。意见中非常明确的对所有资本市场相关主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新闻媒体,提出了相对应的权利和职责。 3、措施细化。本次意见一改以往务虚的风格,对资本市场中讨论许久的诸多关键问题都提出了清晰明确的解决思路,其中比较突出的亮点如下: 将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提升到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高度。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与贡献不相匹配的问题由来已久,也严重的影响了公司高管积极性和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但是明确的提出通过实施规范化的股权激励制度来调动上市公司高管积极性,对于整个资本市场来说绝对可以称得上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相信市场各界期待已久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也将在近期正式公布,而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绩优上市公司很可能不日搭上此列头班车,远离中国资本市场许久的规范股权激励计划也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明确提出控股股东必须要结合自身特点,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并且设置了2006年底的这个最后期限。明确肯定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多种方式均可以用来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在意见颁布之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第三号备忘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采取以股抵债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则必须和股改相结合一并申报和披露。这充分反映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希望通过当前的股改来加速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确定了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新老划断”原则,即在坚决避免新增资金占用问题出现的情况下,通过2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另外,证监会还将在2003年56号文的基础上,联合银监会一起进一步完善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相关文件,为此问题的解决创造更好的制度基础。 积极推出市场化创新工具,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谓的市场化创新工具包括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多样化支付手段则指换股和定向增发等并购方式,这些在国外资本市场已经非常成熟的事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将逐渐为国内上市公司所采纳和使用。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上市公司的快速扩张创造良好的市场基础,也将促进后股改时代国内证券市场的勃勃生机。 4、强调效果。正是由于本次意见调动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并且形成了明确的实施指引,因此决定了本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整风运动”,将不太可能像以往那样大多停于口头和浮于形式,而是要动真格的,要见实效的。这既是解决国内资本市场沉疴重病的迫切要求,也体现了政府高层对发展资本市场的坚定信心。 2005年注定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年头,因为有太多的资本市场改革重大政策和措施出台,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以及本次的26条意见等。但是归根结底,只有不断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石之所在。(本文作者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