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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应从完善法律责任入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3:35 中国证券报

  □李宏 李季先

  日前,沪深证交所对2004年上市公司年报所作的事后审核工作基本结束。审核结果发现:历年年报披露质量的老大难问题——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足以及审计意见“人为”质量不高等年报“七大”顽症,仍然是该年度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质量问题。稍谙中国股市“游戏规则”的人都知道,造成我国年报披露质量问题
的症结并不是经营管理人员一时的决策不慎,或者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渎职所致,而是上市公司相关高管在权衡信息披露程度利弊后的故意或者理性行为。换句话说,是规制年报披露的法律责任缺失或责任畸低于造假所获收益,促使或间接鼓励了上市公司在年报问题上频繁并长期的弄虚作假!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规范,是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借鉴我国香港特区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的,在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曾经并还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年报信息披露制度,无论是在明细、可操作并具有法律震慑力的信息披露的规范制定上,还是在规范的公平执行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譬如透明度不高,惩戒不及时以及违规成本收益严重不对称等),亟待从制度层面特别是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也曾提出过自己的年报披露制度改革设想。可受制于证监会自身的权力边界,证监会实际上自己无力单支年报披露法律危局,故最后制定的监管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大多都是“虎头蛇尾”。在诸多的“不确定”下徒有其表,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法律震慑力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年报披露法律规定,成了上市公司高管或专业人士眼中满目“法律疮痍”的筛子。因此,要想真正通过法律安排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就必须从严格法律责任入手,并根据既有的立法体制综合安排,以求事半功倍。

  首先,鉴于规制年报披露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和《会计法》对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规定不统一问题。譬如对信息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和《刑法》就没有规定,而《证券法》和《会计法》尽管有规定,却又规定不统一(在具体刑期上整整差了2年),从而造成法律适用困难。故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通过人大立法,统一年报披露的法律责任。

  其次,严密信息披露法网,并加大对上市公司年报包括其他定期财务报告违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鉴于刑罚手段是最严厉的责任追究手段,为了加大作假单位的造假成本,改变造假成本远低于造假收益的不合理状况,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做法,修改刑法,加重造假者尤其是信息造假上市公司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譬如,通过延长造假者的刑事处罚刑期直至无期,大幅度提高罚款金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个人破产等。

  再次,应明确年报披露的民事法律责任,明确赋予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权利。这其中除了“举证责任”应明确外,最主要是立法确定年报披露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民事原告和被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一个规定,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仍过于笼统、含混,而且某些规定也有待商榷,有待在立法中继续加以改进或完善。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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