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保护基金出手市场化新起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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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1:08 证券时报 | |||||||||
李季先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广东证券作出了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次广东证券的托管清算,是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实施的。 这是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自9月29日挂牌成立以来,首次尝试问题券商的托管清算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迎合了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现实需要,其意义不亚于证券公司原有行政退出模式上的一场革命,有利于将央行和证监会从当前不甚合理的券商行政清算模式中“解放”出来,提高证券公司退市效率,这也正是国家此番立法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内在动因。与国外的同类基金一样,我国此番以国家立法形式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基础制度安排;稳定证券市场,建立防范和处置券商风险的长效机制仍然是该基金的核心任务。 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是一次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创新,而不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创新。根据早先证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债权人(主要是个人债权人)进行偿付。这从该保护基金被规定在新《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中,而不是第一章“总则”中便约略可以看出。 作为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主要配套措施之一,该基金从一开始将就是为了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而不是专注于投资者的常态全面防护,尽管其客观上也间接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但相较于“客户资产第三方存管”等直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来说,基金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和程度都是被动有限的。 当然,如果抛却国家目前设立保护基金系主要为了市场化处置券商这个明显的“法意”不谈,硬要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对原先投资者保护框架有所改变的话,那改变的也只是偿付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即偿付个人债权人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来源由原先的央行再贷款变为现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相应的,个人债权赔偿也由原来的央行解决变为由现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解决。 所以,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当前设立的意义而言,无论怎么看,这都像是一场政府和市场间,在关乎证券公司退出,这一影响市场稳定的问题上的一次角色的“乾坤大挪移”;换句话说,政府通过设立该保护基金成功地完成了证券公司退出由行政性主导到市场化主导的完美对接,从而有助于将政府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的泥沼中彻底解脱出来,并给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以一个全新的市场化逻辑原点。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