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待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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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3:50 新华网 | ||||||||
备受投资者关注和期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终于在近日正式启动。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一市场化股市再保险制度的设立,契合了当前我国股市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发展阶段,并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个金融局势的稳定,因而受到了部分业内人士和投资者的追捧。 但实际上,鉴于当前我国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统一而全面的法律制度远未形成,监管
其实,即使舍却投资盏保护基金的制度性缺陷和法律规制的不足,证券投资者要想获得保护基金的全面救济也是不可能的。根据海外成熟资本市场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通常做法,保护基金实际上只是填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对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补偿。我国当前虽未出台保护基金的具体运作标准,但参照人民银行2004年11月份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出台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资金收购意见》的赔付标准可知,“限额内全额补偿,限额外90%比例补偿;让投资者吃点亏”,已经成了监管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基本思路。以此推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其设立有其特殊性,但由于金融监管的同源性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目的的一致性,未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不会百分之百赔付当无存疑。 那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是不是这就是投资者所理解的其所受到的全部投资损失风险呢?当然不是,这还仅是投资者需直面投资损失的问题的一个方面。实际上,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只承担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即即使那有限的赔偿也仅是对于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而言,上市公司违规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亏损不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范围,这是投资者尤其要特别注意的。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类似于股市的再保险制度,可以对其因券商挪用风险保证金而造成的损失起到损失消减作用,但不可能全部代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因风险意识而自觉采取的防范措施,譬如在选择券商时,自觉选择那些实力强、信誉好、运作规范的券商,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李季先/中证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