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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权证市场借鉴(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0:58 证券时报

  联合证券权证研究设计中心主任:刘湘宁

  二、台湾对发行人资格的规定

  台湾规定,只有同时经营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的综合类券商才可以向台湾证交所申请备兑权证的发行人资格。外国机构在台湾岛内的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子
公司在台湾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可以该外国机构的名义提出申请。

  此外,发行人申请认购 (售) 权证发行人资格,还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1)、根据最近一期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的股东权益达新台币30亿元以上;发行人为外国机构者,除总公司的股东权益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在台湾岛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净值至少应达新台币1.5亿元以上。

  (2)、最近一期经会计师

审计的财务报告无累积亏损。

  (3)、提供经主管机关核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等机构给予的一定评级之信用评等。

  (4)、申请日前半年自有资本适足比率应达200%以上;若发行人属外国机构,总公司也应符合此规定。

  (5)、提出预定的风险对冲策略。

  (6)、对不符合上述(1)、(2)款规定的申请人,只要其股东权益达到10亿元新台币,并于申请权证上市前与法律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担保契约,且保证人符合(1)、(2)、(3)规定的条件,保证金额不少于该次发行权证的履约价格的20%,其资格申请也可以被认可。

  与香港市场类似,台湾对备兑权证的发行人也有信誉评级要求,所谓"一定评级之信用评等"指的是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twBB-级以上或英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BB-(twn)级以上或穆迪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Ba3.tw级以上之信用评等,外国机构得取得 Moody's Service 评级Ba3级以上或标准普尔评级BB-级以上或Fitch评级BB-级以上之信用评等。

  三、台湾对权证发行的规定

  台湾地区规定,发行人每次发行备兑权证的数量应在2000万单位以上,或发行单位在1000万单位以上,但发行总价值在2亿新台币以上。备兑权证的发行人还应在权证上市前,向证交所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发行人必须设置避险或履约专门帐户,进行避险操作。

  为了防止权证市场上的操纵行为以及加强权证的流动性,台湾证交所规定,权证的持有人不得少于100人,且持有1000至50000单位不少于80人,这80人所持有单位合计需超过上市总单位的20%。单一持有人(发行人除外)持有的单位不得超过上市总单位的10%,发行人持有的单位不得超过上市总单位的30%。

  台湾还规定发行人及其关系人、受雇人持有单位数不超过上市总数的35%,以免造成权证"自我买卖"的局面。此外,发行人在发行权证时,需限制标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1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因权证的行权而认购的股数不超过该等人员本身所持有的标的证券的数量。

  四、 台湾对权证标的

股票的规定

  对于标的证券,台湾证交所要求其市值需达到新台币100亿元以上,近3个月换手率在20%以上或月均成交1亿股以上,标的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无亏损。

  同时,还要求标的证券的持股分散,股东总数在10000人以上,1000-50000股股东的人数不少于5000人,且所持股份数达到总股本的20%或1亿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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