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金答疑:为投资者撑起保护伞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5: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主持人小张老师的话: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于9月28日正式对外披露。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基金公司)也正式开业。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终于浮出了水面。
顾名思义,该基金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那么究竟什么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个基金是如何筹集的?是怎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公司从中又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下面就广大投资者的一系列疑问做出回答。 国浩律师集团 宣伟华 屠勰律师 一、什么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按一定方式筹集资金(基金),在证券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其作用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 当前,在我国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二、保护基金的资金从哪里来 根据《管理办法》,基金公司的资产可分为两部分:即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其所管理的基金。 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以及出资的投资收益。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据报道,该笔资金为人民币63亿。同时,我们注意到,根据《管理办法》,基金公司为国有独资的公司法人,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股东投入的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和基金资金的界限,也没有规定基金公司为非营利性公司法人,更没有规定基金公司不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因此,我们认为不排除基金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并在必要时以自有资金补充基金资金的可能性。 基金又包括初始基金和后续基金。基金的初始资金来自于央行的专项再贷款,后续资金则主要来自于六个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业务收入的0.5%至5%缴纳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主要为基金资金的投资收益。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但是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央行债券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还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 三、投资者有损失就可以获得基金的赔偿吗 不是的。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券商中究竟偿付哪些类形的哪些投资者的损失,《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结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的规定,而目前我们所知的政策规定是指《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理解上述规定,我们谨慎地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基金的偿付。目前来说,问题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一般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个人的合法债权将有选择的获得有限赔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全额赔付,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价格进行赔付。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法债权,无论是上述的三个政策规定,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规定。 所以,首先我们不排除证监会、央行以及财政部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出台新的指导性的政策规定,就基金的偿付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其次,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阶段,《管理办法》更侧重于和倾向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四、基金偿付投资者如何操作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据此,我们认为基金公司不会直接参与证券公司债券债务的确认、登记等具体事宜,而是负责根据证券公司的具体风险状况制定由基金资金偿付的方案,并且将资金划拨至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基金公司扮演的是原来政府的角色,即由原来的政府埋单变为基金公司埋单。 因此,广大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若您在该证券公司有以上所谈到的合法债权,您不是直接从基金公司领取赔偿款,实际负责发放赔偿款的仍为证券公司或是托管清算机构。 五、设立保护基金的意义 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一旦券商出了问题,统统由政府埋单,这不但在法律上缺乏依据,而且大量动用央行的再贷款使得央行的不良再贷款率大大增加,更加不利于证券市场信用体制的建立。因此需要设计一种制度,并且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和保证。 我国内地的基金公司和基金是在借鉴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尽管在成立之初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基金的初始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但是其后续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市场,主要的一项是证券公司根据其风险状况按照不同比例缴纳的基金,虽然这不排除好学生替坏学生受罚的良莠不分的情形,但是证券公司缴纳基金的比例最低和最高相差了10倍,这也符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际情况。 六、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 上文中已经明确阐明了哪些投资者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基金的赔偿,在此还是要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们,《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此,投资者们千万不要以为有了《管理办法》这道护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事实上,基金可以赔偿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来看还是相当狭窄的,如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就不在基金赔偿范围之列,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 《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独立公司模式进行基金的运作,这主要是参考了美国的做法。而我国香港则采用了附属模式,赔偿基金附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我国台湾也是附属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几家证券机构共同缴纳资金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对于基金资金的筹资渠道、赔偿范围、赔偿限额也都略有差异。《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赔偿范围,而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偿付,目前来看,基金的赔偿范围是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属于比较狭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灵活性,我们也不排除将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就赔偿范围、赔偿限额进行扩张。如将基金的赔偿范围扩张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