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26条意见功夫在诗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6:35 中国证券报

  □周到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26条”)出台后,舆论有很多关注。笔者认为,“26条”的发布形式,比它的内容更为重要。

  “26条”意见不乏对以往规定的重申。按照2003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截至时间,似乎也是在2006年。但可以看出,执行“26条”规定与执行《通知》规定的主体并不相同。“26条”是由国务院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而《通知》是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下达给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因此,执行“26条”的主体是省(部)级政府,执行《通知》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显然,“26条”能请省(部)级政府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才是抓住了关键。

  “26条”也在违规担保问题上,起到了与新《公司法》衔接的作用。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样,《通知》中“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将不再有约束力。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通过决议,那么,原来的违规担保或许可以转化为合规担保。“26条”要求“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这将为新《公司法》的实施起到铺路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