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外资股公司股改时机成熟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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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5: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近日,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五部委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有关人士表示,含B股、H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时机也已成熟。笔者认为,所谓的时机成熟,以下几个因素不容忽视。 一是监管机构的协作进一步到位。中国证监会曾参加拓宽券商融资渠道、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完善资本市场税
外资股一直是同时归商务部管理的。商务部的前身为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办公厅曾签署《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曾联合签署《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都是用来规范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的流通问题的。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签署《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商务部对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进一步走向纵深,也标志着监管机构的协作进一步到位。 二是外资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大的原则已经确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表述是: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据此规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这一规定更为完整,它至少包括了目前同时有S股的A股公司应遵守的原则。而该办法第十七条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资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步骤。 三是已有一定的舆论准备。不少境外投资者和海外投资银行认为,H股、B股、S股股东也应获得对价。还有人表示,外资股股东至少应当有权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会议,否则就会引起集体诉讼。对此,境内舆论已有较多关注,并多数倾向于这种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笔者也赞成这样的观点。股票持有者如何处置股票,是他自己的事。即使是A股流通股股东,也无法强制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向谁馈赠部分或全部股票,其他人也是无权干涉的。因此,从法律上看,我们没有什么担忧。从《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看,监管者的思路是清晰的。从主要舆论看,目前已与监管思路趋于上下一致。当然,境外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也是可以的。 四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有外资股的A股公司难以成为世外桃源。在尚未涉足股权分置改革的各类公司中,外资股公司权重最大。刻意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主要的非外资股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那么,外资股公司的股价,可能会处于较为尴尬的位置。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外资股公司不同的股权分置改革办法,是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周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