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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失踪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不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3:33 证券时报

  周到

  针对非流通股股东中存在的“失踪”现象,有人建议强制其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将这些非流通股股东挂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份按所需支付对价,强行划拨给流通股股东。这样的建议我不敢苟同。

  这首先使我联想到三联商社(原PT郑百文)。按三联商社股东大会通过的“默示原则”,流通股股东将所持股份的50%无偿过户给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明示反对者,所持股份被强制回购。监管部门也表示,这仅是特例。现在有人建议可以强制小法人股股东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可以看成是三联商社“默示原则”的翻版。

  股票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天然地包括对股票的处置权。流通股股东如此,非流通股股东也是如此。除司法执行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无权按其相关决定,采取强制的办法,代股票持有人处置股票。如果这样做了,就已经构成财产侵害。表面看,这样做可以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也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当前利益。但这是短视的。今天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可以被人处置,那么,明天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为什么不能被人处置呢?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游戏规则。我们要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但绝不能以改变规则为代价。

  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我们要实事求是。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日前说,中国证监会将不再过细地参与改革的具体工作,而是在有关的操作规程颁布后,放到证券交易所层面执行;占总市值60%-70%的两三百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剩余的上市公司改革可以有多种方式进行,如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等。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按中国证监会的力量,对近140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过细地参与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只能是“抓大放小”。占总市值60%-70%的两三百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实际上标志着重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由于存在疑难问题,一些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与主要上市公司不一致,这是正常现象。而且,这一现象会在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后,很快显现出来。我们不必为此担忧,更不必因强行推进而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中,充分尊重股东意愿,有利于形成适合自身的提案。试点公司的提案,不可能采取同一个模式。这不仅表现在试点公司之间的方案有差异,也同时表现在一些公司方案的内部,对不同股东的区别。如长江电力的提案包括: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目前持股量的10%送股给流通股股东,而在权证行权日,权证持有人有权以约定价格出售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又如,华发股份的提案包括: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代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支付对价;发行三年后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比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少得多。非流通股股东“失踪”公司的提案,也可以结合其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强制一部分股东的行为,容易否定市场的作用,使股权分置改革提案大同小异,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

  存在疑难问题的公司,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股改,最终要由市场说了算。对此,我们要有豁达的态度,没有必要让上市公司通过什么强制性的提案。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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