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B股及H股公司未亮相 股改攻坚仍待展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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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0:1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 |||||||||
方泉 又一批40家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亮相,平均10送3.08股的对价水平大体吻合了投资者的预期,市场稳步上升。说明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必须依赖的稳定的市场环境正在形成。然而40家公司里仍然没有含B股或H股的公司,还是让人凭添几分担忧。
尽管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股改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显然在现实操作中,有关方面还是有些投鼠忌器,力求万无一失。试想,如果这批40家公司里有几家诸如中石化、佛山照明等含H股或B股的公司,市场定会欢欣鼓舞。不但是“一块石头落地”的踏实,而且这些含H股或B股的公司多数目盘大绩优,对稳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信心作用明显。 本刊就H股或B股股东不参与对价的讨论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先生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李康先生颇具说服力地阐释了为何B股、H股股东不存在获得对价支付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指出如果具体对价方案的实施对H股或B股股东产生利益上的实质性负面影响时,则应予以补偿考虑。他概括出三种“实质性负面影响的情况”:第一,动用上市公司财产进行对价的支付或是总股本扩大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恶化时;第二,影响到B股或H股股东后续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投票表决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时;第三,股改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而影响到B股或H股股东利益时。在已进行股改试点的企业中,至少上市公司支付股改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但那是A股市场两类股东之间的事,共同支付股改成本也无法规上的不妥;有海外人士起诉宝钢的股改方案侵害了其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沾了点边,却仍有回旋余地;至于动用上市公司财产进行对价的支付只要获得全体股东同意亦无不可,如民生银行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将转增股份转赠予流通股股东。总之,李康先生概括的三种情形都会被含H股或B股的公司充分考虑,况且由方案不同而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也会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修正。即使不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对个别心怀叵测“较真”的H股或B股股东,我们实在是没工夫搭理他了。这么浩大、 艰辛的一场改革出现点不和谐的“逆音”,实在是在所难免的。 唯此,有关方面不能再投鼠忌器了,果断、适时地推出含H股或B股公司的股改方案,展开股改攻坚战,收获股改的胜利果实,从而完成中国股市的重大转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