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与侵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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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14:02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 |||||||||||
作者:方泉 顾雏军因涉嫌“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被拘留审查,没什么人觉得意外。这似乎早就是中国资本市场见怪不怪的老生常谈了,只不过这回故事的主角轮到老顾担纲了。
要说民营企业上市不是为了圈钱,民营企业并购上市公司不是为了占用钱,那才奇怪哪。“圈钱”,话不大好听,可资本市场的第一功能就是所谓“融资”。关键是拿这些钱干什么去了。而利用控股地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无论干什么去了,哪怕是捐给希望工程了也是违法的。违法必纠。从这个原则上讲,顾雏军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这个原则必须一视同仁,民营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严惩不贷,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何“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呢?想来想去,笔者发现竟然出在用词不同上。民营企业占用上市公司叫“侵占”,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叫“挪用”。“侵占”是贬义词,“挪用”有点儿像中性的“借用”。同样一种行为,难道只因为责任主体不同,结果就不同吗? 据本刊记者调查,顾雏军以控股股东身份累计挪用旗下几家上市公司的资金约30亿元,案发前尚有3亿元未还上。初步追踪资金去向,主要是用于收购新的资产。如果变卖资产乃至个人股权,顾雏军还上余下的3个亿不成问题。但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哪怕是都还上了,也是违法行为。因为这叫“侵占”。再看华北制药这家国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几年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约20亿元,而且占了就不还,去年12月底,中国证监会给出“以股抵债”的政策,华北制药控股股东以4.7亿股抵冲了10.5亿元,但仍占用着数亿上市公司资金未还。控股股东的法人当然没有牢狱之灾,他是替一级一方“公家”占用投资者资金的嘛,而且叫“挪用”,没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况且国有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比比皆是,且数额数百亿元,法不责众嘛。 股权分置改革进展到现在,投资者的信心开始恢复,大家的兴奋点和舆论的焦点似乎都在对价比例上,在“含权”权重上。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追问一下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上市公司治理。监管层尤其要考虑借股权分置改革的契机从根本上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解决大股东“一股独霸”痼疾。并且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只是完善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一项工作,整体的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只有健全法制,才能切实恢复证券市场的公信力,重塑投资者信心。首先在执行现有的法规上要一视同仁。只要是侵损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无论责任主体是谁,都该依据同一尺度严肃查处。别再对本质和恶果一样的违法行为区别出“挪用” 与“侵占”的差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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