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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装备制造:进口退税优惠 低于市场预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10:01 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

  周凤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以及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等16个行业的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通知》指出,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强调,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中,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我们的观点:《通知》改变了目前进口整机和进口零部件关税倒挂的现象,使得民族品牌装备的价格优势更加突出。《通知》对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保护民族品牌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在鼓励集成性自主创新(系统集成,部分关键部件可以买或者借用)方面迈出的实质性一步。但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作用却大大低于市场预期。根据《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所退税款按定向增发新股转作国家资本金,这将摊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但由于相对比例较小,其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摊簿效应相对较小。

  牵涉上市公司主要有:沈阳机床秦川发展沪东重机太原重工振华港机北方股份广船国际等。

  沈阳机床:

  2006年数控系统等进口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约2.5亿元人民币,依据20个交易日均家的90%转为国有股约为1286万股,摊薄2006年EPS约0.012元。

  秦川发展:

  2006年数控系统等进口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约0.2亿元人民币,依据20个交易日均家的90%转为国有股约为213万股,摊薄2006年EPS约0.01元。

  交大科技:

  2006年数控系统等进口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约0.4亿元人民币,依据20个交易日均家的90%转为国有股约为508万股,摊薄2006年EPS约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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