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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不落实 纵然李嘉图在世也枉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8:07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每经评论员

  2007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统计数据:不包括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内,2006年中国税收收入达到37636亿元人民币,增长二成多。同样的喜报年年引来同样的质疑,我国税负是否过重?应该藏富于国还是藏富于民?

  有关部门似乎体会到了民众的潜在情绪,近日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强调,2006年中国税收收入增加,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再次重申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等税收秩序,这实际上在寻求高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也像是对政府税收依据、税收效率的积极回应。

  藏富于国还是藏富于民确实是个大问题,比这更大的问题只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否得到了落实。否则,藏富于国会变成对于民财的觊觎与窃取,藏富于民会变成对于特权阶层的特施恩泽。

  在市场经济国家崛起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现象之一就是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发展基石。这最早体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中,把征税权与财产权、政治权利结合在一起。英国的屡次革命,从1215年贵族抵抗约翰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从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越来越受到法律保护的过程。被征收的一方坚定地捍卫自己的财产权,拒绝在法定原则之外的任何征税行动,最终国王的征税权彻底被税法法定原则击垮。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仍然停留于纸面,虽然有3部法律可恃,一部程序法和两部实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大受赞誉体现税负公平要义的新企业所得税草案业已正式提交人大审议。

  翻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条例触目皆是,据粗略统计,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50部。不仅法律级次低,而且部分法规政策经常变化,使税收执法始终处于一种动荡多变的状态,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大多数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甚至由财税部门自行制定各种具体规定。征管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所作出的“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使得我国的税收与法定原则相去甚远,而与行政权力相距很近。

  这使得税收地方与行业、企业优惠交错纵横、成为常态,人们无法对自身的财富作出明确预期。

  最典型的例子是国税总局颇为自豪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就经历了制订税种、为拉动房地产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为抑制房地产投资重新收税三步曲。有一些税收行为固然是转型期不得不然的应急之举,但总体而言,税收行政原则使得税收的法律说服力大大下降,且动摇了财政政策的长远预期。

  作为税收母法的《税收通则法》旨在保障公民财产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历经多次讨论修改难以定夺。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曲折且颇多妥协之处,原初的主旨是规定税收领域的一些根本制度,考虑到可操作性,更多地偏向于具体调节纳税方与征税方的关系,规范纳税与征税行为,以求高于现行税法但又不至于孤悬于上,税收母法的意义因此大打折扣,无法与世界著名文本并肩。

  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保障,也是一种政治权力、财产权力与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契约关系。税收应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让度纽带,在征税与纳税过程中提供社会所必要的秩序与安全的公平的环境。如果税收法定原则迟迟不落地,即便李嘉图再世,也难以实现藏富于民、于民生息的梦想。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应首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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