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被通过 明确公证性质提高信用指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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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0:3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特约评论员 邵颖波 把公证机构界定为一种中介机构的主张已经有很多年了,现在终于看到了希望,令人兴奋。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的《公证法》把公证机关界定为:“依法设立,
公证机构的性质为什么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公证这项事业是否可以真正地长远健康的发展,是否可以在现代中国成为构建信用社会的重要保障,而且重要性也可从另外一面体现,即性质问题也关系到整个系统的“中人”的身份问题。 中国的公证事业从1982年开始恢复至今有二十多年了,其间出现的问题不可谓不多,但同时改革也在延展。 目前,全国有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将近2万人。按照1982年实施至今有效的《公证暂行条例》,这两万多人一直到明年3月1日新法实施之前一直可以被称为“官员”。不仅是官员,而且还是肩负教育别人责任的官员,因为那部条例第三条明确地说,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我们一向把公证看成是一项非常神圣的事业,因为无论它做出什么样的证明文件,都是以国家的名义为担保。不过,“国家名义”的重要还不仅止于此,它还为公证处提供了广阔的盈利空间,作为公证事业的主管机关多年来一直努力使更多的事务成为法定的公证事项,不断有新的联合文件出台,使一些原本是自愿申请公证的事项成为老百姓或者企业非做不可的事情。甚至在一些普通百姓的眼里,公证事业的“信用指数”似乎还存在问题,若不是有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措施,要人们不得不去它那里走一道手续的话,人们情愿省去这一道麻烦。 去年的彩票“宝马案”把人们对于公证的困惑推向了顶峰,人们痛恨那黑了良心的公证员竟然有勇气当众宣布抽奖活动“真实、合法、有效”。现在类似的现场公证某种程度上仍然是最具象征意义的公证行为。 若要公证行业真正地建立起最高的信用,成为人们判断事物的依赖,就必须给它一个恰当的处境,将其推到一旦失去信用便不能继续生存的境地。虽然公证自身有诸多特殊性,不能完全像企业一样放在市场里去打拼,但也不能把他们一概放在国家的名义下完全地保护起来。 况且,中国最早是由德高望重的老者充作合约的中人,而西方的公证人也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一些有名望的乡绅或者贵族来充任这一需要的。可见,从公证产生的渊源来看,它本来就是土生土长的民间产物,所以,目前我们适时地明确了我国公证机关的性质,是件好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