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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创新论坛A会场上午实录(9)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20:10 新浪财经

  其次,如果仅通过设立一个一般形式的有限合伙,借此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产生的法律问题则更多。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注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一,原则上有两个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除有限合伙人来说,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第二,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出缴的资金。第四,要有明确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五,要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根据国务院的合伙企业的办法,有限合伙登记时,仅仅需要符合以上法律的条例和证明文件即可。没有明确资本和实交资本的要求,负责专业从业人员的要求,没有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于一个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对于一项制度来说显然太不完备了。当然,顺便说一句,我们也了解到最近在北京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合伙企业所明确的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入伙、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法人责任等内容,都不能防范和解决这类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必须考虑的特殊条件的问题、安全问题、交易的秩序问题。

  总之,研究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过程中的设立问题,离不开研究法律制度的问题,和登记的问题,一般来讲登记是安全有关部门的法律条件来登记。但是,对于特殊的商品市场的活动,对于资本市场的活动,都有一个登记业务主管机关和事务主管机关的规则问题。

  那么,对于当下的私募基金而言,有之则严,失之则宽。因此,主要呼吁使私募基金走出灰色地带,使其合法化。但是,担心制定了规则以后发展受到限制。但是,更多地人还是理性地注意到了无规则发展的盲目与代价,呼吁逐步地完善规则,并且不断地完善它。问题的关键不是在于有无规则,而是能否科学地、合理地遵守规则。这是需要监管部门和法律制定部门来共同完成。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梅德文:大家都知道,私募基金的设立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前几天也去了天津,去拜访了天津的工业新区的部门,因为天津现在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现在,我们有请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陈爽先生,大家欢迎!

  陈爽:感谢大会邀请,也非常荣幸与来自各界的朋友们,共同来探讨中国私募基金和一些境外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投资和发展的情况。

  但是,从光大控股本身来讲是一个香港的上市公司,作为中国光大集团作为境外的竞争旗舰。在国内是两大块,有光大银行这部分我们有60%左右的股权,光大证券我们还持有了40%左右的股权。

  那么,境外我们主要是五大业务,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块是我们境外最主要的业务之一,除了这个之外,还包括了资产管理、产业投资、经营业和投资银行等等这部分的一些业务。

  那么,光大控股这几年,战略当中重大的调整,主要还是发展我们的私募基金业务。从境外来讲,我们目前筹集了三个外币基金。对于这些基金,基本上是来自于美国、韩国、日本等等的地区。那么,国内的话,我们和中关村共同建立了一个光大中关村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正在运作,它主要是一个中外合资的基金,主要是投资在中关村的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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