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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创新论坛A会场上午实录(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20:10 新浪财经

  第二个,国内金融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缺乏统筹考虑。国际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投资机构资产配置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了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开拓多元化去渠道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私募基金的起步比较晚,制度、环境也不太成熟,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这样一个全新的投资渠道,法律法规上并不是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定。比如说金融机构能否作为投资人参与,以及怎么样参与,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各个监管部门把握的口径也不尽相同,这里面有一个统筹考虑和统一协调的问题。

  那么,金融机构往往在申请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就遇到了多重审批的问题。

  第三个,受法律限制难以引入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作价调整机制。应该说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在10年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比如说投资时资金转换,投资时根据股权的比例进行资金的调整等等。这些都是很成熟的做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我们股权投资人的权益,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保证了投资的回报。但是,我们国家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缺乏相应地比较灵活的机制,从而限制了投资的灵活度和投资的回报。

  第四个,资本市场上的一些机制限制了私募股权的退出。比如说外国投资者进入了并购企业的规定,这个规定出台了以后,中国企业就难以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落户境外。A股市场已经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唯一渠道,那么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就得在A股上市,无法得到公平的市场估值。

  第五个,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不明确。比如说合伙企业的生产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规定,是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两种所得税率存在一些差异,所以对于纳税人的负担也存在一些差异。

  目前,就个人合伙人按哪种所得来征税,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想,就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均衡,传统服务业成熟企业的金融发展较为充分,但服务业企业生命周期前端和后端的市场发展还不成熟,私募股权的发展弥补了市场这一不足,既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进而产业升级。同时,又为资本市场培育资源,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配套法规。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能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支撑,是影响今后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应该说我们很高兴地看到,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于去年的7月份已经实施了,它的实施可以说解决了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形式问题。那么,今后我们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有关规定,以满足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需要,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优势。

  第三个,统筹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政策。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各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范围出台了一些规定,这是目前当前监管体制的必然。但是,我们从长期来看,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统筹考虑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应该适当允许像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的范围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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