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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创新论坛A会场上午实录(8)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20:10 新浪财经

  近几年来,国内的私募基金公司日益活跃,在私募市场的占有比例也日益上升。据了解,截止2007年底,本土的基金公司已经达到了12家,占基金公司总数的19%。从行为上看,由于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会,私募基金的业内规模及影响,在民间迅速扩张,交易随着牛市的发展,不断增长。但由于合理地界定、混乱现象存在,所以股市不断变化,客户变化的情况不断发生,所以欺诈客户数的数量不断地增长。

  最近有一个私募基金败诉的案件,这意味着私募基金法制化的早日实现。当然了,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该限制和阻碍,而应该是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条件下,引导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常识告诉我们,资本市场需要健全的规则加以规范,应该支持本土公司与外国公司展开竞争,界定风险并保护投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而其中重要的规则之一,是政策登记问题,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研讨会要邀请我,就这个问题跟大家共同探讨。对经营主体进行注册登记,是市场化、法制化的国所采取的一项通则。我国在改革开放30年,在社会主义市场主体当中,目前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市场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组织形式和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并发给经营执照以确定其合法的经营。公司形式一般是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其他的法律法规是否对经营事项做出登记,设立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或者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均要通过登记注册来设立。因此,设立人民币私募基金机构登记注册是必须的。

  第二个,我们探讨一下登记注册当中的问题。目前的基金形式是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信托形式、合同形式等4部分。私募基金 登记注册的问题,就是我们今天主要要探讨的形式,主要是集中在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方面。至于信托形式、合伙形式性质上属于方式问题,本身不需要登记注册来加以规范,所以我们把这两种运作方式剔除在外,主要谈私募基金在设立过程中的公司方式或者是有限合伙方式的登记问题。

  第一,关于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的问题。登记注册以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当然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问题在于这种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必须以相关金融主管机关的核准为前提。问题在于这种公司登记的时候,是不是要以相关主管机关的核准为前置。监管现在法律没有加以明确,但是我认为回答是肯定的。道理是,一方面私募基金的设立事关金融问题和国家的金融安全,目前国家对于商品市场当中的重要交易行为,尚且规定了一些许可证的制度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何况涉及到面广、风险大的资本市场的行为呢?

  另外一方面,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没有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但某些思路并不丧失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可借鉴性。例如该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于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13条详细规定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难以想象,一旦国家应市场的要求出台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会偏离相关金融主管机关的规范,而许可注册。

  第二,关于以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管理人。首先,如果设立一个以私募基金为特征的有限合伙,即便法律上没有障碍,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需要不需要相关主管机关的金融审批呢?对于此,业界可能会有法律争论,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判断,国家在指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时,很可能需要前置审批,以对于特殊的合伙设立明确条件,道理十分简单。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管理公司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在性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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