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 |
具体内容 |
松绑业务审批制度, 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 |
简单业务和产品,不评审和试点;须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 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及时转常规;常规业务和产品,尽量依靠自律、内控机制。 |
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 |
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 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 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 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由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管参与融资融券,将其持有股票借给证金公司; 现金管理产品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至各类债券。 |
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 |
扩大投资范围直至场内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具备条件的券商可投资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支持券商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放开设立直投/并购/另类子公司限制。 |
扩大代销金融产品范围 |
由仅能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扩大至允许券商代销各类金融产品。 |
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 |
可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网点设立规模及速度;放宽客户开户方式限制,允许证券公司探索网上开户;允许自主决定IT配置和技术框架,以降低经营成本。 |
支持跨境业务发展 |
支持内资或合资券商为国内企业跨境上市等提供服务;境外公司境内发行股票债券,须由境内券商保荐承销; 增加QFII、RQFII、QDII额度,允许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ETF产品; 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项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资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 |
柜台交易市场 |
培育券商柜台交易业务,拓展券商托管、结算、估值等证券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结合场外市场发展探索做市商制度; 支持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 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 |
高收益债 |
鼓励券商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结合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发展探索做市商制度。 |
鼓励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 |
允许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券商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以行业整合为目的收购,解决“同业竞争”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 |
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
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实施灵活地调整有关风控指标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放大行业业务规模空间,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
探索长效激励机制 |
允许券商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 探索其他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