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宝琛
2012年5月8日,券商创新大会召开,正式拉开了证券业新一轮创新发展的大幕。11条力挺券商创新的举措,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吹来了春风,证券业由此进入了自上而下的行业松绑以及自下而上的产品创新的发展之路。
回顾一年来券商的创新之路,我们不难看到,证券业迎来了一个好时代,重构业务架构,形成大资产管理、大投行、大经纪、大自营等六大业务线,并逐渐走向资本中介型和财富管理型两大发展模式。
资产证券化正式获“名分”
第一项创新是大资管业务创新。我们看到,证监会、沪深交易所都有相关的举措出台,以此来促进这项创新业务的发展。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等条件。
2012年10月1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现场开户正式起航
去年的券商创新大会之后,券商的经纪业务方面的创新也有所突破,这方面主要的体现包括取消了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数量限制,同时允许证券公司客户通过网上、见证等非现场方式开户等。
今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再作数量和区域限制,只要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经纪业务的创新,还体现在非现场开户的实行。今年3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规范》明确证券公司不仅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柜台交易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在去年的券商创新大会之后,投行业务的创新也次第推开。首先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可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012年5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办法明确: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开展条件的证券公司,即日起可向协会申请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
投行业务的创新,还体现在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经纪、做市业务,鼓励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试点等。
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容
大自营业务的创新,其一是体现在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可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进行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其二是扩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等。
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规范》规定,直投子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规范》称,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可发行收益凭证融资
修改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提升潜在杠杆空间;允许证券公司使用短融、次级债、收益凭证等进行融资。这些都可以归属于券商的融资和杠杆创新。
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可用证券资金账户购物消费
监管层对券商创新的政策还有很多,如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试验证券账户的支付消费功能。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定》指出,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品、贵金属等。
对于托管范围,《试行规定》也做了具体限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此外,《试行规定》对托管资产安全和监管安排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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