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账户适用本规范,但证券公司代理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应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本规范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本规范所称网上开户,是指客户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证券公司网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在受理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进行投资者教育。
第八条 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及对应的其他账户,并按规定同时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完成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身份;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向客户确认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二)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三)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
(四)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
(五)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约定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的变更方式,并在变更时重新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约定办理账户注销的方式,并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见证开户或网上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第二节
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见证开户及网上开户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范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采取见证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以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其中至少一名应为开户见证人员;证券公司以一名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应由开户见证人员以远程实时视频方式共同完成见证;
从事客户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开户见证人员应当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为营销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客户可通过证券公司网站或证券公司客服热线核实身份,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执业资格;
(三)见证地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
(四)证券公司应采集并妥善保存能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面见客户的工作人员应在客户开户文件上签字留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
(二)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
(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采取见证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必要措施,加强对重要合同和凭证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从事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根据客户预约需求向公司逐次登记、领取开户合同,并在客户签署后及时交回归档。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账户开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客户账户开户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职责制衡、培训考核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并采取措施确保开户见证人员工作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开户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完善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对客户账户的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完成客户账户关键信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登记主体相关信息的核对。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发现已开立的客户账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客户账户采取限期规范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内部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对证券公司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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