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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查

券商创新节奏放慢工作重点为完善配套细则

券商创新六大亮点揭晓

  • 资产证券化正式获“名分”
  • 3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
  • 非现场开户正式起航
  • 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可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 柜台交易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 券商投行业务的创新,体现在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经纪、做市业务,鼓励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试点等。
  • 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容
  • 大自营业务的创新,其一是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可设立直投基金进行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其二是扩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等。
  • 可发行收益凭证融资
  • 3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 可用证券资金账户购物消费
  • 监管层对券商创新的政策很多,如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试验证券账户的支付消费功能。

盘点券商创新典型代表

资管创新:国泰君安发布首只产品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于2月19日起,在招商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发行市场上首只具有收益补偿的混合型理财产品——君得稳,规模上限仅为10亿份,认购起点10万元。
牵手电商:方正证券首驻天猫商城    3月13日,方正证券宣布泉友会天猫商城旗舰店上线,售卖理财类产品,成为证券行业首家券商亮相天猫,意求抢占非现场开户先机。
另类创新:华创证券开电商买奢侈品    华创证券低调推出网上商城,主营奢侈品、手表珠宝、化妆品、服装皮包等,其中不乏GUCCI、COACH这样的奢侈品牌。
渐入囧途:海通证券业务创新被指越界    海通证券于4月22日收到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正式确认旗下创新OTC(柜台交易)产品“一海通财”系列产品遭遇证监会查处。
跨界合作:证信合作项目直投    渤海证券、华鑫证券、华泰证券等多家券商相继推出证信合作项目直投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群,跨界合作创新趋势已显露。

券商创新已落实11条

措施
具体内容

松绑业务审批制度,

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

简单业务和产品,不评审和试点;须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

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及时转常规;常规业务和产品,尽量依靠自律、内控机制。

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

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

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

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

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由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管参与融资融券,将其持有股票借给证金公司;

现金管理产品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至各类债券。

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

扩大投资范围直至场内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具备条件的券商可投资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支持券商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放开设立直投/并购/另类子公司限制。

扩大代销金融产品范围
由仅能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扩大至允许券商代销各类金融产品。
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
可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和地域限制,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网点设立规模及速度;放宽客户开户方式限制,允许证券公司探索网上开户;允许自主决定IT配置和技术框架,以降低经营成本。
支持跨境业务发展

支持内资或合资券商为国内企业跨境上市等提供服务;境外公司境内发行股票债券,须由境内券商保荐承销;

增加QFII、RQFII、QDII额度,允许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加快推出跨境双向挂牌ETF产品;

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项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资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

柜台交易市场

培育券商柜台交易业务,拓展券商托管、结算、估值等证券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结合场外市场发展探索做市商制度;

支持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 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

高收益债
鼓励券商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结合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发展探索做市商制度。
鼓励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
允许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券商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以行业整合为目的收购,解决“同业竞争”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
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实施灵活地调整有关风控指标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放大行业业务规模空间,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探索长效激励机制

允许券商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

探索其他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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