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07月22日 18:17 中证网

原标题: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董添)7月22日,国家网信办官微显示,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第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第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第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网信部门依据本办法拟认定的黑名单,应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归集后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履行公示程序,并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或者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被撤销的,停止发布并撤出原发布渠道。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或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至3年。对确定退出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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