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子公司承接项目烂尾 讨1.2亿欠款仅拿回一半

中国铁建子公司承接项目烂尾 讨1.2亿欠款仅拿回一半
2019年10月08日 16:0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A股上市公司中国铁建全资子公司中铁建设在承接天津辉信项目时遭遇违约,致使价值2.54亿的项目烂尾。中铁建设将天津辉信告上法庭索要1.2亿工程款及利息等。因双方主张差异较大,法院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了判决。经过两度上诉,法院仅支持了其6300万请求。

  天津辉信违约致使项目烂尾

  中铁建设追讨欠款1.2亿

  2010年11月23日,中铁建设与天津辉信签订了《备案合同》,约定天津辉信集团的陕西大厦由中铁建设承包。开工日期为2010年11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工程价款为2.54亿元。合同于2011年4月1日备案,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

  2010年7月,中铁建设开始施工。2011年11月11日,中铁建设向天津辉信发送陕西大厦施工情况通知,要求通知中称2011年9月中铁建设曾发函请求天津辉信给予资金支持,而天津辉信仅支付了1536万款项,不足以工程运转,陕西大厦停工。中铁建设负责看守施工场地至今。

  由于天津辉信迟迟未支付欠款,中铁建设提起诉讼,要求天津辉信支付工程欠款8550.98万元;上述欠款利息2786.8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28日);天津辉信支付中铁建设停工期间损失737.40万元;中铁建设对陕西大厦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天津辉信承担,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无效。

  一审期间,关于诉讼工程已付工程款,天津辉信提供付款明细,显示已经支付了共计2018.36万。

  天津辉信提交了92.27万的水电费明细,其中34.83万双方均已确认,双方确认用量部分水电费39.76万以及未确认部分17.68万。

  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建设主张的17.68万无任何证据因此不应计入。综上,天津辉信已付中铁建设工程款2092.95万(2018.36+34.83+39.76)。

  由于双方对已完工程造价存在异议,中铁建设提出鉴定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金环建设作为鉴定机构,74.5万元案件鉴定费由中铁建设预交金环建设。

  关于备案合同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为商务区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应属必须招投标工程。在招投标前中铁建设就已进场施工,因此备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中铁建设已完工程造价如何确定?中铁建设主张按照天津辉信承诺的市场参考价结算已完工程造价,天津辉信主张按照备案合同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主张均不合理,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价标准,在此基础上下浮12.33%。

  中铁建设已完工造价8418.26万,天津辉信已付2092.95万,欠付6325.31万。中铁建设一直未将工程交付给天津辉信,同时就已完工部分双方也一直没有结算,天津辉信应当自中铁建设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欠付工程价款之日止以6325.3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因双方未提供停工期间相关费用的支付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铁建设的停工损失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辉信支付工程款6325.53万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中铁建设对陕西大厦在其已完工程价款6325.31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8.50万。鉴定费74.5万,共计133万,由中铁建设承担79.80万,由天津辉信承担53.20万。

  已完成工程造价存1300万争议

  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中铁建设要求天津辉信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支付工程款99.49万;支付停工损失73.74万。中铁建设主张工程造价应按照天津市的定额及市场信息价予以确认,不应下浮12.33%。天津辉信公司未付款造成停工,应自停工之日起给付利息,天津辉信导致中铁建设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应由天津辉信承担。

  天津辉信要求改判备案合同有效;天津辉信应向中铁建设支付工程款4999.53万及利息;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中铁建设承担。天津辉信认为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和签订的备案合同计算,中铁建设已完成工程造价为7110.16万,天津辉信已给付2110.63万,还应给付4999.53万。

  二审法院另查明,双方争议的17.68万水电费,天津辉信提供了该部分的水电费发票,经查实,这些发票上记载的水费注册号与双方之前水电费结算单及现场水电量确认单上记载的注册号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水费已由天津辉信支付,故应计入天津辉信向中铁建设的已付款中,该涉案工程为未完工程,且尚未交付,一审法院裁定中铁建设起诉日为利息计算日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定天津辉信向中铁建设支付工程款6307.63万及利息(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受理费58.50万,鉴定费74.5万,由中铁建设负担80万,天津辉信承担53万。二审受理费23.46万,中铁建设负担12.68万,天津辉信负担10.78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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