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一员工工伤后因病死亡 三兄妹讨要5万救助金

山东威达一员工工伤后因病死亡 三兄妹讨要5万救助金
2019年05月30日 16:1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山东威达已故员工的三兄妹向公司讨要非因公死亡待遇共计4.9万余元,一审中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上述请求。

  徐某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威达处工作,2016年2月23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山东威达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1月14日,徐某在山东威达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山东威达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在停工留薪期内,徐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于2018年2月死亡。

  2018年3月1日,威海市文登区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证明逝者徐某火化。火化证明由刘某领取。后徐某的三个兄妹向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东威达支付一次性救济金48097.50元、丧葬费1000元。2018年8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三人的仲裁请求。三人于2018年9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山东威达需给付徐某非因工死亡待遇共计49097.5元。

  2018年8月29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岗子满族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村村民徐某,父亲徐某1、母亲秦某已去世,现有兄弟姐妹三个老大徐某2、老二徐谋3、老三徐某4,情况属实”。

  庭审中,徐某的三个兄妹称其三人没有工作,务农,均受徐某供养,且徐某无配偶及子女。

  山东威达则向法庭提交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一份,徐某本人填写的该表中,写明妻子王某、儿子刘某,并无其兄妹3人。对此,三人表示该证据的真实性有误,徐某与王秀某系同居关系,刘财并非徐某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兄妹三人主张山东威达给付徐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劳动能力,无收入需受徐某的供养,且对于徐某直系亲属的情况,也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三人负担。

  徐某兄妹三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徐占权等人称,根据劳社厅函(2004)17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答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而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供养亲属范围包括兄弟姐妹。同时,徐某父母均去世,且无配偶及子女,作为兄弟姐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徐某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审法院查明,山东威达仅为徐占军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徐某的兄妹三人作为徐某的直系亲属,徐某死亡后,山东威达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家属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徐占权等人要求支付48097.50元,数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徐某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山东威达支付三人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48097.5元。(恢恢/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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